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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詳解非法社會組織、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區別
原標題:民政部詳解非法社會組織、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區別
中新網3月1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最近,民政部連續公布了3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引起社會各方熱議。網上有不少網友在談論“非法社會組織”時,往往把它們與民政部2016年曾經公布的13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混為一談,引起不少思想混亂。那么,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區別呢?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今日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是含義不同。概括地說,“非法社會組織”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也包括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社會組織。“離岸社團”主要是指內地居民在境外登記條件較為寬松的國家或地區依規注冊、卻在中國境內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山寨社團”是指“離岸社團”中與內地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完全相同或極其相似的組織。依據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的法律屬性為境外非政府組織。
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對“非法社會組織”查處和取締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的有關取締和沒收非法財產的規定;對“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監管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該法第九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如果未經登記、備案,卻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或以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公安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三是監管部門不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職責屬于各級民政部門;依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六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對“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監管職責屬于公安部門。
該負責人表示,在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出臺前,因法制不健全,管理有空隙,一些在香港等地以公司形式注冊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打擦邊球,在內地以“中國”“中華”“世界”等字樣的社會組織名義大肆活動,特別是通過搞評比、收會費、賣牌子、賣頭銜等方式圈錢斂財,有的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有的獲得暴利后立刻“人間蒸發”,導致舉報數量急劇上升。
該負責人解釋稱,由于這些“離岸社團”“山寨社團”不像境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負責人(也就是老百姓說的既有廟、也有方丈和和尚),而“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玩“人間蒸發”,境內執法部門很難查處。為提醒社會公眾,民政部將收到舉報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核實后向社會公布,這也是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之前采取的比較好的辦法,事實證明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該負責人介紹,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正式實施后,“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已依法納入公安部門的監管職責,民政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安部門有效查處“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同時呼吁社會公眾積極提供“非法社會組織”的活動線索和證據,以便政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社會組織 社團 民政部 離岸社團 山寨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