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2018全國兩會專題報道>讀原創 讀原創
鞏富文委員:經適房糾紛不能游離于司法之外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4日電(記者 路強)近年來經濟適用房的質量、流轉問題逐漸凸顯,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僅依靠行政手段已經不能涵蓋和解決經濟適用房在市場化運營中產生的問題。對此,全國政協委員、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呼吁,經濟適用房糾紛不能游離于司法之外。
網絡圖
鞏富文認為,經濟適用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制度的設計中包含了系統的政府職能,而該制度設計決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權介入的有限性,但是司法介入的有限性并不等于司法放權。
“司法權和行政權在經濟適用房領域的合理劃分是該制度向精細化、良性持續化發揮作用的必然要求。既要讓老百姓的問題有解決的通道和途徑,也要避免人民法院大包大攬、越俎代庖?!膘柛晃谋硎?。
鞏富文建議,要充分認識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性、政策性,審慎受理有關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對經濟適用房的受理范圍審慎劃定,防止司法代替行政管理權。經濟適用房管理中購房人與管理部門為不平等民事主體,雙方之間不存在民事權益關系,其有關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有關經濟適用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開發商代表政府配售經濟適用房,其有關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要區分經濟適用房糾紛爭議內容,受理經濟適用房使用環節中因該經濟適用房而產生的物權糾紛或債權糾紛。根據爭議的實質來界定行為的性質是厘清行政部門的行政權與人民法院司法權的有效方法。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以后,在使用中產生的相鄰糾紛、出租、轉讓、出售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該行為所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濟適用房的繼承問題屬于新主體申購資格審查范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經濟 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