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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立法充分體現法治原則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是確保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實現反腐敗工作制度化的關鍵舉措。此次國家監察立法,從積累試點經驗到形成監察法草案,再經過公開征求意見、不斷完善草案,整個立法過程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立法依據明確。推動新時代改革發展進程,應努力做到改革與法治兩翼齊飛,以立法引領和推動各領域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國家監察法就是貫徹這一要求的具體體現。制定國家監察法,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為了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在法治框架下推進,在優化權力配置、構建和完善監督模式的同時,實現國家監察權的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這體現了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要求,增強了法律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著力規范監察措施。從監察實踐看,授權監察機關采取查詢、勘驗、扣押、查封等監察措施是很有必要的。監察法草案在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的基礎上,嚴格規范監察措施,完善與檢察機關的銜接程序,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比如,在地方試點中,各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采用留置的方式進行調查,留置措施的審批權限、方式、期限、程序、地點、救濟等都將進一步由立法詳細規定。監察機關必須依照監察法的規定行使監督、調查和處置等權力,不得任意采取扣押、凍結、留置等措施,體現了監察措施規范化要求。
注重維護合法權利。法治建設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監察實踐中,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應得到法律保障。在監督調查時,被監察人員有權進行辯解并得到依法處理。監察法草案二審稿回應各方關切,完善了多項保護被監察對象權利的規定。比如,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等等。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強化監察監督。對于監察機關自身,也必須加強監督。一方面,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不斷完善監察機關自我監督。比如,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另一方面,發揮好人大、司法機關以及審計機關的監督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外部監督制度體系。比如,監察法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這明確了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手段。此外,推動監察工作進一步公開,也可以形成更有效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國家監察法的實質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擬設立的監察委員會實質就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制定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要求的監察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必將從組織和制度上鞏固反腐敗斗爭的成果,推動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大學)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 國家 立法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