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沸點 沸點
1900萬“理財”被客戶經理轉走 儲戶訴銀行索賠
客戶經理轉走巨款 儲戶訴銀行索賠
浙江葉女士損失1900余萬,質疑“密碼交易視為本人”條款;一審請求被駁后上訴;客戶經理被判15年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歸國,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9次打入1900余萬,并口頭委托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此后葉國強將錢款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2015年該賬戶僅存30余元。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此后,葉女士起訴銀行,認為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葉國強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是違規操作,并且指出“密碼交易視為本人”為銀行格式條款,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2017年12月,法院一審駁回了葉女士的起訴請求,葉女士提出上訴。3月26日,該案二審將在浙江麗水市中院開庭審理。
1900萬元“理財”5年 賬戶余額30余元
家在浙江省青田縣的胡先生與妻子葉女士是生意人。十幾年前兩人便前往西班牙經商,為了方便商務往來,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國籍。
據胡先生說,2010年,他回國時認識了葉國強,了解到葉國強是銀行的個人金融部經理,打理投資理財的收益遠遠高于銀行存款收益,于是便將自己與妻子多年的積蓄交給葉國強打理。
由于胡先生已經加入西班牙國籍,2010年4月份,他用妻子葉女士護照復印件開設銀行賬戶,并與葉國強講好資金匯入該賬戶,開戶后即將銀行卡給葉國強,“葉國強當時說錢進進出出的圖個方便。”于是,胡先生也告知該卡的密碼,但并沒有將護照復印件交給葉國強。
法律文書確認,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間,胡先生先后匯入葉女士賬戶1900多萬元,葉國強每次收到匯款或購買理財產品都會向胡先生電話告知,詳細匯報賬目。
2014年上半年,葉國強交給胡先生一張“葉女士貸款資金情況表”,寫有“現有貸款2890萬元,匯入資金共計1928.8029萬元”,意思是胡先生匯入的本金1928.8029萬,經理財后金額到達2890萬元,即三年賺了900多萬元。
2014年底,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葉國強當時答復說,當時的投資金額總數已經達3000萬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議胡先生2015年再將錢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此后葉國強便不見了蹤影。
“他將錢從卡里轉出沒有通知過我和我太太,我當時口頭委托他幫助理財,卡和密碼都交給他,就全部由他操作了。找不到他以后,我到銀行查賬戶,余額只剩30幾元,才知道被葉國強騙了。”胡先生說。
法院以詐騙罪判銀行經理有期徒刑15年
到案記錄顯示,葉國強因無力還款,于2015年8月出逃,2015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歸案。根據檢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誘使胡先生將資金委托其打理。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賬戶的1900余元資金用于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此外,葉國強還以幫助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賬戶,并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后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于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陳某利息33.6萬元。
葉國強在法庭上辯解稱,他并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胡先生先后9次將1900余萬元資金匯入其妻子賬戶由葉國強理財,是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客觀上葉國強未實施詐騙的行為,因此造成資金的虧損,應由胡先生自己承擔,葉國強沒有揮霍上述財產,正常理財造成虧損,不能推定葉國強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15年,同時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1900萬余元。關于葉國強辯解其與胡先生是一種委托關系,法院認為該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未予采納。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葉國強賬戶中僅有3萬余元,距離胡先生的損失相去甚遠。
焦點1
鑒定書顯示取款簽名非儲戶本人所寫
2017年5月14日,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2張銀行卡取款憑證中客戶簽名的簽字是葉國強所寫。胡先生與葉女士認為,葉國強詐騙之所以能得逞,與銀行方面違規操作轉賬有關,因此,葉女士將葉國強當時所任職的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萬元以及利息530余萬元。
葉女士在訴狀中稱,她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賬或者取現,自己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賬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
青田支行答辯稱,葉女士與胡先生是夫妻關系,胡先生與葉國強是朋友關系,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口頭委托理財關系。2010年,胡先生以葉女士名義開設銀行賬戶,銀行卡與密碼都是胡先生主動告訴葉國強的,法院已經認定葉國強構成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并進行退賠錢款。
青田支行一直合法辦理相關業務。葉國強當時接受委托憑卡憑密碼對卡內資金進行操作,符合借記卡章程規定,不存在違規情形,不應該承擔責任。
焦點2
法院一審認定轉賬結果視儲戶本人交易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根據麗水中級人民法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葉女士是同意并認可其丈夫以其名義開戶辦卡,同意丈夫將共有資金委托葉國強進行理財,由此認定葉女士與其丈夫之間已經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葉女士同意丈夫將銀行卡和密碼還給葉國強,委托葉國強進行理財,葉國強與葉女士之間形成了再代理關系。
鑒于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該院最終認定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賬、取現的行為屬于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當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于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并未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葉女士的代理律師張慧敏表示,從葉國強轉款的憑證來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員、主管、審核三人簽字,而每次人員都不同,有39人為葉國強辦理過轉款,對于葉國強是否有代理權,銀行方應當進行詳細審查、核實,但30余名銀行專員卻無一人審查出葉國強無代理權限。并且在答辯中故意回避葉國強代為簽字這一細節問題。
此外,法院的判決中認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銀行出具的《借記卡章程》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表述為“申領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應視為1900余萬的轉賬為葉女士本人交易。
張慧敏認為,“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格式條款嚴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權利,違反了《合同法》與《商業銀行法》第六條,應屬無效條款,且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多個法院判決“無效”。基于此,3月23日,張慧敏律師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建議函》,建議銀監會及時對各大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刪除借記卡章程中該無效格式合同條款。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編輯:秦云
關鍵詞:理財 客戶經理轉走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