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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寄件”落地,監管網絡須織密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快遞暫行條例》日前公布,將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在規范寄件、收件上,《條例》明確了“實名制寄件”要求。(3月28日《北京青年報》)
寄快遞是否實行實名制,一直存在兩種觀點。贊成的主要基于安全考量,反對的主要出于個人信息保密。權衡利弊得失,還是選擇寄快遞實名制利大于弊。近些年發生的案例可知,有些犯罪分子為了隱藏收件人信息,會選擇寄送到物流代收點,通過物流單號查到郵包到了,就委托第三人來取,規避相關部門的檢查。對社會危害最深的還不是毒品,因為毒品運送過程中化學性質比較穩定,更危險的是通過物流寄送爆炸物品、危險化學物品等,造成的社會危害更大。
實行寄件實名制,才可以排除此類犯罪分子作案的可能。可以設想,如果有人寄個炸彈,把收件人或者快遞員給炸了,卻找不到責任人,勢必造成社會恐慌和混亂。實行寄快遞實名制,可以從源頭上對欲通過快遞犯罪的行為進行遏制。當然,寄快遞實名制的推行,尚涉及法律及技術層面的一些問題。如快遞員如何判斷身份證的真偽,是否需要配備相應的驗證設備;快遞員是否有權力讓用戶提供身份證并進行查驗,這些都需要相應的政策法規支撐。寄遞安全是快遞服務和整個郵政行業健康發展的前提。要達到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和過機安檢實現全覆蓋,監管機制和硬件準備尚有較大的努力空間。
反對寄遞實名制的人士,主要出于個人信息保護。對此《條例》也給出了應對之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對于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等行為,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實名制只是關口之一,寄遞安全的保底之策,仍在于收寄驗視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地。據郵政法規定,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要求郵政、快遞企業對信件以外的郵件當場驗視,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對此,《條例》也作出了強調,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郵政法驗視內件,并作出驗視標識,對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有人據此認為,只要堅持驗視郵件,就無必要實行實名登記。但從提升安全系數的角度考慮,驗視與實名雙管齊下,更有利于遏制犯罪。在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期間,對寄往活動舉辦地城市的物品類郵件、快件,在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同時,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在當時雖是臨時性措施,但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偷工減料,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規收寄禁限寄物品,根據郵政法第75條,沒收違法所得,并對郵政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當然,處罰只是避免重演的手段,事前的防范更為重要。從先前執行的漏洞看,只有把監管的網絡織密,才能破解快遞實名制的難題;從長遠看,只有平衡好公共安全、個人信息安全與企業盈利三者之間的關系,才能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快遞 驗視 郵政 收寄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