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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程序標準 提升“電子手銬”運用質效

2018年04月08日 08:04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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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程序標準 提升“電子手銬”運用質效

門植淵 王加軍

當未成年人違法后,因秉承嚴格限制適用羈押措施的原則及考慮到其心智成熟程度等情況,對涉罪未成年人大多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方式。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檢察機關開始嘗試運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科技手段來完善對處于非羈押狀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監管,“電子手銬”應運而生。“電子手銬”的外觀與普通智能手表一樣,但該“手表”一旦戴上就無法自行打開,其通過定位技術對佩戴它的非羈押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監控。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全面推廣“電子手銬”仍有諸多問題亟須解決。

“電子手銬”應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實踐困境

電子監控方式的法律規定不足。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中指出,要積極推動電子監控運用的立法進程,充分發揮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制度功效。但目前關于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時可以使用電子監控方式的法律依據,僅見于刑事訴訟法第76條,其規定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電子監控的手段。然而,對于同樣作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審,卻無類似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適用頻率遠高于監視居住,這顯然會使電子監控方式的設立初衷無法充分實現。可以說,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會極大地影響電子監控方式的應用。

智能監控平臺運行仍需改善。目前使用的“電子手銬”智能監控平臺,其內容包括被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跟蹤定位等,但該系統相對獨立,沒有溝通共享渠道,導致關聯案件信息碎片化現象時有發生。由于“電子手銬”智能監控平臺只能完成監管要求,對于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以期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的目的尚無法保證。

同時,“電子手銬”智能監控平臺尚處于探索研發階段,內容更新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實踐中仍需要檢察人員對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監管進行核實、跟進。例如:司法實踐中,“電子手銬”內置的普通SIM卡可能因跨區、傳銷電話短信騷擾等不穩定因素造成涉罪未成年人已出劃定區域,而自動報警功能無法正常運行的情況。所以,需要案件承辦人定期查看涉罪未成年人的行為軌跡,并形成相應的表現分析等材料,才能作為后期量刑的參考依據。

存在泄露個人信息的風險。“電子手銬”是利用基站定位和定位導航技術對被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進行具體化跟蹤。但是,互聯網環境下的智能監控平臺存在著大量漏洞:第一,智能監控平臺的運營者可輕易看到佩戴“電子手銬”的未成年人的位置數據。第二,智能監控平臺容易遭到黑客的侵入,造成未成年人信息泄漏。第三,黑客可以利用“偽基站”等技術將截獲“電子手銬”信號進行篡改,造成監管失效。

“電子手銬”應用于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建議

明確涉罪未成年人適用“電子手銬”的標準和程序。結合“電子手銬”應用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先以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等文件,對被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適用“電子手銬”的條件予以明確,為今后全國辦理此類案件,適用“電子手銬”提供統一的標準。就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家庭在監管和教育方面發揮作用的大小是決定是否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重要參考之一,鑒于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心理承受力等諸多因素的考慮,“電子手銬”的適用對象,可以首先適用于被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無監護人、無固定住所、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處于無人監管狀態的未成年人,適用范圍為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并根據涉罪未成年人的年齡、與父母的接觸情況等作進一步的細化規定,明確“電子手銬”的具體監管方式、適用期限、適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然后,再根據實踐運行情況逐步完善并擴大“電子手銬”的適用范圍,同時對依職權或依申請的啟動程序、電子監控發生錯誤時的救濟方式等內容加以規定說明,真正發揮電子監控的實效和功能。

完善“電子手銬”設備及其智能監控平臺。在完善“電子手銬”設備方面,可使用物聯網SIM卡,并利用基于基站定位、WIFI定位等多種定位技術相結合的方式,增強手表式“電子手銬”信號的穩定性,同時在待機時間的延長方面增加投入,以彌補電量不足導致無法定位等問題,同時要在“電子手銬”外觀的親和性等方面予以提升。

在完善“電子手銬”智能監控平臺方面,還需要拓展一些相關功能。如在自動報警的基礎上增設雙向短信提示功能,當被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違反相關義務時,“電子手銬”智能監控平臺會自動發出警報,該警報信息不僅要給案件承辦人發送,也要給涉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保證人發送,作為提示性警告,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智能監控平臺還應在數據匯集、統計分析、預警研判等方面進行完善,實現對數據流進行精確梳理、篩選,定期作出階段性分析,運用發散性思維發現“類問題”或“潛信息”,為趨勢預測和風險防控提供參考數據。之后,要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與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對接,真正用網絡監管替代人工監管。

提升“電子手銬”的網絡安全度。筆者建議,第一,應當使用身份認證和全程留痕技術,確保運營者在平臺上的每一項操作都能實名存儲記錄,并且建立適合運營者不同身份的權限劃分機制,限制其越權訪問。第二,應當建立一條3G/ 4G無線VPDN專網,VPDN采用專用的網絡安全和通信協議,可以使監管單位在公共網絡上建立相對安全的虛擬專網。“電子手銬”的信號可以經過公共網絡,通過虛擬的安全通道傳至智能監控平臺,而公共網絡上的其他用戶則無法穿過虛擬通道訪問智能監控平臺,有效地防止黑客的惡意攻擊。第三,為防止黑客截取信號并進行信息欺騙,應當對信息進行加密傳輸,在智能監控平臺后端安裝加密機,并在“電子手銬”植入加解密芯片,利用綜合算法對通訊信息進行高度加密,以保護用戶的信息不被包括黑客在內的第三方竊聽,有效地保障信息傳輸安全。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楊嵐

關鍵詞:電子手銬 監控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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