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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發文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健康發展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安蓓、申鋮)國家發展改革委11日稱,各類金融機構不得以信貸資金等方式違規出資參與對外投融資基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財政性資金在境外出資設立對外投融資基金。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出臺的《關于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健康發展的意見》,我國將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著力優化募資方式、提升運行效率、完善監管體系,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我國各類主體在境內外募資設立了一批對外投融資基金,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國際產能合作、深化互利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對外投融資基金也出現了資金來源不落實、經營管理不規范、業務方向不清晰等問題。
根據意見,要拓寬社會資本參與對外投融資基金的渠道,支持國內各類機構依法合規參與出資,拓展對外投融資基金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對接與合作。推動業務創新,但嚴格限制對外投融資基金開展與國家外交方針、發展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盡相符的業務,禁止對外投融資基金開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業務。
意見指出,要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激勵懲戒機制。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引導對外投融資基金將子基金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加強反洗錢監管,加強法律和社會風險管理。政府出資設立的對外投融資基金要明確責任,防范化解潛在債務風險。(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六部門 對外投融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