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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審結一起21年前強奸殺人案
新華社鄭州4月15日電(悅連城、張勝利)記者從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被告人劉某某強奸案近日一審有果:經審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了解,現年43歲的劉某某系河南省鄲城縣人,1996年11月26日下午,剛到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打工兩天的被告人劉某某,酒后行至來集鎮馬溝村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歿年8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奸,在此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劉某某將被害人掩埋后潛逃。
當時公安機關雖能確定郭某某系被他人強奸并殺害,但由于技術條件的限制,一直未能查明真兇。2013年,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DNA,經過排查,最終查獲被告人劉某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在新疆克拉瑪依市將在此隱姓瞞名打工的劉某某抓獲歸案。
從劉某某實施犯罪到抓捕歸案歷時21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20年的追訴期限。鑒于該案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為惡劣,手段殘忍,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后決定,將該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20年的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后果嚴重,必須追訴,依法做出了上述決定。
依據管轄權規定,新密市檢察院將此案移送上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奸致人死亡一案,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有利于社會穩定。法院同時也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遂做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某某 強奸 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