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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法官”的制度保障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題:“布衣法官”的制度保障——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新華社記者王茜
人民調解員又被稱為不穿法袍的編外“布衣法官”,他們肩負著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日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為何制定出臺這個意見?意見將采取哪些措施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答。
問:制定出臺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76.6萬個,每年化解矛盾糾紛900萬件左右。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調解員牢記使命、扎根基層、無私奉獻,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意見的出臺,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問:意見提出要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請問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傳統矛盾糾紛向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等行業專業領域拓展,這些矛盾糾紛類型多樣、專業性強,需要有一支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對此,意見要求,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化水平。同時意見還要求大力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對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提出數量要求。其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問:新時代新任務對人民調解員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意見采取哪些措施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
答:意見從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培訓兩個方面對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提出了要求。意見強調,要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黨的建設。意見對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培訓責任提出了要求,明確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在培訓內容方面,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在培訓形式方面,采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同時要求,依托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系。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作出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要求,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在完善退出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對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對發生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等情形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需要人民調解員的無私奉獻,也需要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為強化政府的保障責任,意見明確,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對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要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同時,對設立單位的保障責任,意見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為依法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為加強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意見強調,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詳解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