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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早糾正“集贊代罰”式執法方式
“我在樂山大佛景區亂停車,違反交通法規,被交警查獲了。現已深刻認識錯誤,請大家給我點個贊……”“本人駕駛電瓶車不按非機動車道行駛,在車城大道芭蕉林路口被交警查獲……交警要求集齊10贊,請支持我的倡議”……(4月27日《華西都市報》)
最近,四川多地交警采取“微信朋友圈集贊”的方式,對機動車、電瓶車的部分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置。此舉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不少人為這種新鮮的方式點贊,贊其“人性化”和“與時俱進”,但筆者以為,對這種做法不妨早些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可見,“集贊代罰”這樣的“創新”的執法方式缺少法理依據。出租車違停、電動車不按非機動車道行駛或逆向行駛,就應該按照交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該罰款的罰款,該扣分的扣分,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網友落墨靈魂質疑得好:“執法機關并沒有改變法律法規的權限,如果都不處罰只要點贊,制定法律法規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集贊代罰”對道路違法者而言,也是一種有傷個體自尊的處罰方式。更為重要的是,“集贊代罰”起不到“處罰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朋友圈里給受到處罰的朋友點贊,不過是為了幫朋友盡快脫身而已,并不代表他們就認同交警“集贊代罰”的做法,更不意味著點贊的同時也受到了教育。報道中提到,在樂山大佛景區亂停車的杜某在民警指導下,將自己的違法行為曬到了朋友圈里,并配發了圖片,“遭到朋友們的各種調侃”。這些“朋友”大多抱著輕松愉快甚至幸災樂禍的態度點贊,并沒有意識到違停或逆行等違法現象的嚴重性,更不要說從中接受什么教訓了。
“一方有難,八方點贊”的執法方式,難以收到什么理想效果,不妨早些糾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方式 集贊代罰 糾正 執法 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