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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國內生產銷售抗癌藥品可享增值稅新政策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胡璐、郁瓊源)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8日聯合對外宣布,將從5月1日起對抗癌藥品實施增值稅新政策,旨在鼓勵抗癌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
根據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同時選擇簡易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與此同時,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還明確,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抗癌制劑及原料藥。其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此次同時發布了第一批抗癌藥品清單。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藥品 抗癌藥 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