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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明身份”不該成抗法的“通行證”

2018年05月03日 15:26 | 作者:郭斗云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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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北邢臺市泉南大街和公園東街交口,交通協警攔住了一輛黑色奧迪轎車,告訴車主當日限行尾號5和0,請車主出示駕駛證和行車本接受處理。于是,車主說:“我是市政府辦公室的,我就是管交警的,我急著去派出所辦事。”(5月2日《新京報》)

公職人員,在開展公務活動中,主動把身份亮出來,看似一件不起眼的小事,其實蘊含著大道理。“亮明身份”,意味著公職人員對處理公務、執行公事的一種角色定位,是敢于盡心盡力履行本職工作的表現,體現了公務人員敢于擔當,一言一行愿接受群眾監督的職業素養。

“亮明身份”,是盡職盡責、陽光行政的舉措,而非抗法的“通行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誰能夠在法律面前擁有特權,更沒有誰能夠越過法律權限。在協警執法的過程中,不管公務人員是辦私事還是辦公事,表明“我是市政府辦公室的,我就是管交警的”,“亮明身份”,將其身份作為“唬人”乃至“抗法”的底氣,無疑是打錯了算盤。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指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當今這個法治社會,只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公開,人民生活更加健康、快樂、幸福。

“亮明身份”,把身份當做抗法的“通行證”,乍一看,是部分公職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認真分析其原因是官僚主義、特權思想在作怪。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學法、懂法、守法是一項基本功,也是每一個公民應該遵循的規則。“我是市政府的,我是管交警的”,這樣的身份按理來說不應該不懂交通法律法規,應該成為遵守交通規則的帶頭示范者,以身作則。反而試圖“亮明身份”當抗法的“保護傘”,歸根結底,是“人治思維”“特權觀念”思想意識在“抬頭”。

把“亮明身份”,將身份當做抗法的“通行證”,不是小事,需要重視,更需要付諸行動。首先,要從制度上完善機制。從制度上定規矩,在機制中明懲戒,加大“亮明身份”當“通行證”的抗法成本,讓“有身份”的人不敢為。其次,要從行動上規范作風。公務人員帶頭學法懂法用法,依法行政,嚴格公事公務活動工作作風,自覺遵守,讓“有身份”的人不會為。再次,要從思想上提高意識。人人懂法律,人人用法律,人人守法律,在思想上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每個人都成為遵法者,每個人成為法治的監督者,讓“有身份”的人不能為。

法者,治之正也。身份不能作為抗法的通行證,無論多么“光鮮亮麗”的身份,都不能作為支配法律的權限支配,更不能為抗法提供“保護傘”,任何將身份當作抗法“通行證”的人,注定是行不通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抗法 亮明身份 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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