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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深入推進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源頭執法檢查,強化對乘用車集中裝車點、物流場站、乘用車制造企業生產廠區的監督檢查,發現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未在申報系統申報、與申報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對車輛駕駛人及物流場站進行處罰,并將查處情況和涉及的車輛運輸車所屬企業信息逐級報告至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由交通運輸部取消違規整車物流企業所有不合規車輛的過渡期。
同時,要督促轄區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運輸車第二階段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17〕1213號),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對車輛運輸車掛車進行核查比對,對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予以勸返。2018年7月1日起,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駛入高速公路。
《通知》還要求對不合規車輛運輸車,要認真核查車輛運輸車行駛證信息,并使用“車輛運輸車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眾號對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掛車退出期限進行核查。對于仍在整改期內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車輛運輸車超長、超寬、超高、非法改裝、未經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等理由禁止其駛入高速公路或者進行處罰。對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從2018年5月21日起,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 屬于非法改裝車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3. 屬于拼裝車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于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 對于車輛識別代號與行駛證不一致的,視情分別按照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收繳,扣留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記12分。其中,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并處15日以下拘留。
5. 發現存在上述4項情形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逐級報告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由交通運輸部取消違法車輛所屬企業所有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過渡期。
同時,對于裝載長度、寬度超出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特別是雙排裝載、乘用車雙軸裝載于車輛運輸車車廂后立柱外側、在渡板等輔助裝置上裝載乘用車的,不論是否超出退出期限、是否在申報系統申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記分。
《通知》提出,對合規車輛運輸車,凡裝載符合要求的,即:平頭鉸接列車裝載6輛及以下,長頭鉸接列車裝載7輛及以下,中置軸車輛運輸車裝載8輛及以下,且裝載長度、寬度未超過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限值的,暫不對超高進行處罰。
《通知》稱,對違規裝載和運輸的企業及當事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公路〔2017〕8號)的要求,將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的乘用車制造企業、整車物流企業、車輛運輸車及其駕駛人等相關責任主體違法失信信息匯總報送至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簽署備忘錄的各部門,由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6個部門《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74號)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車輛 運輸 交通運輸 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