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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扎緊公共利益閘門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在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發(fā)布會上表示,人民法院審理征收拆遷類案件,要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另據了解,最高法爭取盡快出臺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明晰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統(tǒng)一裁判尺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5月16日《北京青年報》)。
征收拆遷案件的審理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產權保護,需要在二者之間實現平衡,才能確保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然而在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利益擴大化趨勢。對此,《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guī)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強調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要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并加快推進相關司法解釋出臺,是對以往過分強調公共利益至上而弱化產權保護不良做法的理性糾偏,彰顯了用法治扎緊征收拆遷公共利益擴大化“閘門”的司法價值導向,其意義自不待言。
眾所周知,征收拆遷具有鮮明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需要私有利益在必要時做出適當讓步,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共利益在征收拆遷中可以無限擴大。如果司法機關在審理征收拆遷案件中一味地強調公共利益而不惜犧牲私有利益,不僅有悖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則,而且還會動搖公眾對依法保護產權的法治信心。
有的地方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審理征收拆遷案件時將公共利益擴大化傾向,這既有法官對立法精神把握不準的認知因素,又有相關裁判尺度沒有統(tǒng)一的癥結,而最關鍵的是對該類案件的審理缺乏完善的法律規(guī)范。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征收拆遷公共利益的界定多為原則性規(guī)定,其對私有產權造成損害后的補償范圍、形式和標準都十分模糊,缺乏可供操作的實務性。法律客觀存在的這些短板,必然導致司法審理的標準不統(tǒng)一。事實上,也正因如此,才導致了征收拆遷案件審理中產權保護不足的現象出現。因此,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用法治扎緊征收拆遷案件審理中的公共利益擴大化閘門,在征收拆遷案件日益多發(fā)的情況下,勢在必行。
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對于事關公共利益和產權保護平衡兼顧的征收拆遷案件的審理來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最高法此番擬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tǒng)一裁判尺度、明確補償范圍和形式、標準等,有助于堵塞公共利益擴大化的漏洞,加強產權保護。
一言以蔽之,防止征收拆遷案件審理中公共利益擴大化的不良傾向,用法治扎緊其閘門是上善之策,最高法加快推進這方面司法解釋出臺的部署,契合了平衡公共利益與產權保護二者矛盾的現實需要,顯然值得期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共利益 征收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