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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 改判李錦蓮無罪
新華社南昌6月1日電(記者賴星)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李錦蓮無罪。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錦蓮,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縣,農民。1998年,李錦蓮被懷疑用奶糖毒殺同村的兩名兒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錦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李錦蓮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再審認為,原審依據李錦蓮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物證和技術鑒定,認定李錦蓮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條件,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李錦蓮供述實施犯罪的關鍵情節缺乏證據印證,在案證據未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證明李錦蓮實施了犯罪行為。
再審認為,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李錦蓮有罪。對原審被告人李錦蓮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李錦蓮無罪的意見,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胡淑珠代表該院當面向李錦蓮賠禮道歉,并告知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李錦 錦蓮 再審 江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