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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要預防懲治救助并行
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拐賣兒童犯罪的防治,建立了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機制,還建立了湄公河跨境打拐等國際協作機制。公安、司法機關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始終處于高壓態勢,懲治拐賣兒童犯罪相關法律法規也日益完善。可以說,拐賣兒童犯罪在總體上已經得到了有效遏制。
拐賣兒童犯罪的發生往往與經濟貧困、男孩偏好、傳宗接代等因素糾纏在一起,除了應當從根源上去除這些“土壤”外,也應當注重進一步完善現行拐賣兒童犯罪防治機制。
近年來,在防治拐賣兒童領域的一大引人注目的進步是中國版兒童失蹤快速查找系統等出現,公安部、騰訊、高德等紛紛推出失蹤兒童查找系統,兒童失蹤查找率顯著提高。例如,公安部團圓系統的失蹤兒童找回率高達97.6%,明顯高于國外同類系統。盡管失蹤后快速查找意義重大,但是這些舉措的著力點均是將重心放在了兒童失蹤后——這顯然并非治理拐賣兒童犯罪的最佳時間以及最經濟的做法。盡最大可能預防發生兒童被拐、失蹤,才是防治拐賣兒童犯罪的關鍵環節。
兒童保護的首要責任主體是監護人,每一個拐賣兒童案件背后都存在監護人疏忽大意等監護失職行為。近年來,監護人出賣親生子女的現象更是日益突出。防止拐賣兒童犯罪,應當首先將對監護人的教育、對監護失職與侵害行為的懲治放在首要位置,為每一個兒童營造安全的家庭港灣。
對兒童的防拐預防教育,是一個老話題,也是一個仍需進一步重視與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的議題。近期媒體披露的誘拐實驗,其成功率幾乎高達100%,足以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每一個兒童都應該培養與其心智發育程度相匹配的防拐意識、防拐常識及基本技能——這應當明確納入家長、幼兒園、學校的職責之中。兒童防拐教育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而近年來一些所謂“公益性”的兒童防拐教育項目所傳授給兒童的防拐知識著實令人擔憂,國家應加強對防拐教育的指導和監督,避免將兒童“教入歧途”。
呼吁“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是近些年來博得廣泛關注和支持的社會熱點話題,對這一呼吁廣泛支持的背后是對于拐賣兒童犯罪深惡痛絕的民意。然而,從兒童本位的角度看,這樣的情緒化反應是值得警惕的,因為它可能產生背離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結果。值得深思的是,這種情緒化的民意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打拐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例如,不留余地的賣方一律入刑,很可能加大解救被拐兒童的難度,甚至陷被拐兒童于危險境地。再如,對于被解救的兒童一律禁止買方家庭寄養和收養,造成被解救的兒童長期滯留兒童福利機構而無法回歸家庭生活。打拐立法、司法與刑事政策究竟應當如何設計和運作,應當在依法的前提下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避免“情緒化反應”——畢竟,對兒童的傷害往往都是在愛的名義下進行的。刑法是一把雙刃劍,理性的立場應當是一方面最大限度的發揮刑法懲治的積極效應,另一方面則盡可能避免其可能出現的負面效果。
精準打拐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如何提高打拐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根據拐賣兒童犯罪的新趨向、新特點作出適時的調整和完善。近些年來,在我國街面上發生的拐賣兒童犯罪已得到有效遏制,但“私人定制式”的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現象日益突出,并呈現出家族化、組織化、地域化發展趨勢。同時,拐賣兒童入境問題也正日益突出。針對上述新變化,近些年我國的打拐行動已經作出了針對性調整。例如,在相關司法解釋中突出強調了對父母販賣親生子女的打擊力度。但在操作過程中,如何避免將我國傳統意義上因為家庭困難、親屬間過繼等客觀原因而送養親生子女并收取少量費用的行為與有組織有計劃的販賣親生子女的行為進行區分,也應該予以重視。
對被拐兒童的解救與救助要比預防和懲治拐賣兒童犯罪復雜和艱巨得多。解救被拐兒童往往不得不破壞被拐兒童與買方家庭已經建立的所謂“親情關系”,對此,應當克服觀念障礙,堅持依法加大對賣方市場的打擊力度。同時,也應當高度重視被解救兒童的救助和安置,盡快讓其重新回歸家庭生活。需要指出的是,對被解救兒童的救助,不應當僅僅關注回歸原生家庭那一剎那的美好,而更應關注其融入新家庭環境的漫長過程,并在此過程中給予心理援助、社會工作介入以及必要的經濟支持——這不僅需要當事家庭的努力,也需要國家和社會力量的介入。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兒童 拐賣兒童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