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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予以明確。
《決定》指出,要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保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的連續性方面,《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在確保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有關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方面,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決定》對相關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或者需要由國務院作出相關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司法部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國務院;二是國務院部門要抓緊清理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就原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問題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行政機關 職責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