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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額罰息或“名存實亡” 法院發文力挺持卡人

2018年06月11日 12:28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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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銀行工作人員展示各類信用卡。 中新社記者 張云 攝  

信用卡全額罰息或“名存實亡” 法院發文力挺持卡人

人民網北京6月11日電 (記者李海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銀行卡糾紛審理新規,之前飽受詬病的信用卡“全額罰息”糾紛有望破解。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對于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此次征求意見稿給出了兩種方案。同時,持卡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透支利息、違約金或者是分期付款手續費等,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部分或將不用支付。

有兩種方案可免“全額罰息”

“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最后期限超過之后,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

例如,持卡人用信用卡透支了1萬元,在還款期內還了9900元,還剩100塊沒還,逾期日利息為萬分之五,那么逾期一天后該交的利息不是(100×0.0005)0.05元,而是(10000×0.0005)5元。

盡管這種“全額罰息”方式在國際上已有先例,但事實上,近年來,持卡人因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與發卡行產生了不少爭端。

對于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此次征求意見稿給出了兩種方案。方案一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是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以后遇到這種糾紛,持卡人按照最低還款額還款并提出要按未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法院應支持。即使辦卡時雙方有約定,但是持卡人已還款9成以上,主張按未還部分計算利息,法院也應支持。

然而,信用卡新規出臺并不意味著“全額罰息”結束。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瞿麗紅表示,目前,信用卡違約現象特別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情況很多,在處理時也讓銀行很頭疼。所以銀行往往在信用卡條款制定時盡量保護自己,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地位,將有利于自己的條款表述強加進合同條款之中。

此外,信用卡借貸利率規定空白也在這次的征求意見稿中得到彌補。征求意見稿指出,持卡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透支利息、違約金或者是分期付款手續費等,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部分或將不用支付。

這個規定與民間借貸的相關利率規定一致、也就是說,如果銀行制定的利率未超過24%就是合法的,超過36%是不合法的,在24%和36%之間的,如果已經支付了再要求銀行返還是不可以的。

信用卡惡意“透支”涉嫌詐騙罪

信用卡“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等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進行消費,以后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并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

然而,信用卡給人們帶來不少便利的同時,也讓一些人動起了歪腦筋。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的新聞屢見不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數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國信用卡詐騙罪案件量緩慢上升。2016年較之2015年同比上升3.8%。全國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中,惡意透支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占到80%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在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不同程度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將會受到不同類型的處罰和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其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均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12月16日《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信用卡 持卡人 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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