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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體現并完善司改成果
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白陽)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0日分組審議了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兩個修訂草案二審稿遵循了憲法基本精神,體現了社會發展和時代要求;同時,還應進一步細化監督、問責、保障等方面的規定,讓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進一步落到實處。
景漢朝委員說, 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形成了一批可復制、可操作、較穩定的制度經驗。這次提交審議的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確認了辦案責任制、員額制、履職保障等重要改革經驗,在某些方面又進一步完善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十分難能可貴。
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關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規定,引發了與會人員的熱烈討論。
徐延豪委員說, 法官法定職責范圍外的事務有很多,比如生活中的其他事情,建議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法官依法履職”,讓表述更加明確。
張志軍委員認為, 除了草案中明確提到的領導干部和法院內部人員,現實中還有一些社會團體、知名人士等也有“打招呼”的可能,建議明確對于任何干預司法的單位、領導干部等,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單位和行為人的責任。
此次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人民檢察院督促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的規定。
劉修文委員說,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不僅涉及行政機關,也涉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等,理應依據憲法相關規定一視同仁督促其糾正。文華委員對此補充說,其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也應受到檢察機關監督,建議將本款中的“行政機關”改為“有關機關”。
韓曉武委員則表示,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缺乏程序方面的規定,導致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有時得不到支持配合,監督意見有時得不到反饋回復,建議修訂草案進一步充實關于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程序性規定,增強檢察機關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草案 修訂 二審 審稿 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