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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擬規定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宣傳治療作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中醫藥法》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該規范,旨在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該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該規范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規范》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服務,并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不得開展醫療氣功活動;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記者王君平)
編輯:趙彥
關鍵詞: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不得從事醫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