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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干部入獄喊冤15年 法院擬改判無罪卻又“反水”
紀委書記因“貪污”入獄喊冤15年 法院曾“擬改判無罪”又“反水”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央廣新聞熱線收到江蘇揚州市廣陵區21名黨員干部實名反映的書面材料。材料稱,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揚州市灣頭鎮原紀委書記祝士成貪污一案中,認定事實錯誤,是一起冤假錯案。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祝士成被法院認定貪污4萬,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003年4月,揚州市廣陵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當年8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對祝士成的上訴作出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記者調查發現,法院對祝士成的判決和事實認定,在當地引起較大非議。2006年,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此案啟動個案監督程序,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匯報稱,這是一起冤假錯案,將再審改判無罪。但事后法院卻“反水”,實際做出的結論和向人大匯報的結論自相矛盾。
罪與非罪,法院為何前后不一?
記者走訪了此案涉及的多位核心當事人,他們均表示,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而更引起注意的是,祝士成手中的一份《關于祝士成貪污一案的審理報告》落款是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2006年7月4日。這份報告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祝士成侵吞公款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對本案提起再審,改判祝士成無罪”。
祝士成稱,他出獄后,曾向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申訴,引起了時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階平的關注。這份報告就是當年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匯報的材料,揚州市人大當面向他進行了通報。
祝士成:人大張階平等有關領導就向我說了,說現在市中院已經跟我們匯報過了,匯報的材料就是這個調查的審理報告,最終的結論你看一看,就是提起再審,宣判無罪。當時一看這個報告,我就拿了一份。
祝士成稱,當時他認為這份材料很重要,就在人大的一間辦公室找人復印了一份。記者注意到,這份報告共有15頁,雖然有落款單位和日期,但沒有加蓋公章。這份報告里面的內容詳細,對案件事實分兩部分進行了論證,羅列了“檢察機關起訴稱、原判認定、復查認定的事實”等內容,還有對原判證據的分析認定。記者就這份報告的真實性,向時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階平求證。張階平說,這的確是當年法院向人大匯報的內部材料。
張階平:當時是作為一個內部材料給內司委,內司委給祝士成看了以后,他可能復印去了。
張階平告訴中國之聲記者,祝士成不服法院判決,曾向揚州市人大提出申訴,揚州市人大對此案高度重視,就集體履職啟動個案監督程序。
張階平:我們挺慎重的,首先請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它里面還有一個法律專家咨詢組,大家都來研究這個案件。大家都認為這個案件是個冤案,對祝士成來講,不構成貪污。我們形成共識以后,就把法院的分管院長、庭長和辦案的同志召集來,當面交換意見。
張階平到人大任職之前,曾擔任揚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多年,從人大退休后又擔任揚州市法學會會長多年。他告訴中國之聲記者,人大的法律專家咨詢組和揚州中院的有關同志,就此案多次交換意見,在研究此案的專題會議上,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明確表態,此案將再審改判無罪。
張階平:最后法院有一個分管院長叫張森榮,當時明確表態,說這個案件我們回去改。因為當時人大監督的力度很強,所以說他們當時也答應,就是回去后履行一個手續。已經作為一個無罪判決了,就剩一個手續和一個程序問題。
幾個月后,張階平到齡退休。而祝士成等來的卻是揚州市中院駁回其申訴的通知書,法院又認為祝士成的申訴不能成立,原刑事判決和裁定應予維持。
揚州市中院向人大匯報的結論和實際做出的結論相互矛盾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之前就有張階平離任的風聲,人家在等”。
揚州日報記載,張階平正式辭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日期是2007年2月5日,7天后,揚州市中院對祝士成作出駁回申訴的通知書。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匯報的審理報告作出的時間是2006年7月,到揚州市中院正式作出結論是2007年2月12日,兩個時間相差半年多。
時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階平:(再審改判無罪)當時總以為有一個過程。回去他還要匯報、還要再走程序,審判委員會還要研究,所以我們就等這樣一個過程。后來就在這期間,我辦了退休手續。退休以后也就不便過問了。后來考慮到可能張森榮(時任揚州中院副院長)也退休了,退休以后對這個案件可能有些影響,但照理講這是沒有道理的。
今年已年過70歲的張階平說,雖然他已退休多年,但此案讓他印象深刻,記憶清晰,人大當年對此案的個案監督非常慎重,多次研究,揚州市中院也向人大承認辦錯了案。對于揚州市中院的“反水”,張階平說,如果揚州市中院當年內部經過審委會討論等程序,也有可能改變之前向人大匯報的結論,但結果必須向人大匯報,但人大沒有收到這方面的報告。
張階平:可能是有這個可能,但是人大內司委沒有收到這樣一份報告。因為當時我們形成了共識的,當時一致認為,就包括他們法院的分管院長都認為這是個冤案。
祝士成貪污案前后結論為何大相徑庭?
祝士成貪污一案,揚州中院向揚州人大作出將再審改判無罪的結論,到正式作出結論這期間的半年多時間里,內部經過怎樣的辦案程序?前后結論為何大相徑庭?
揚州市中院分管新聞處的辦公室主任宋曉波稱,經過請示,揚州市中院不接受媒體對此案的采訪,也沒有必要向公眾解釋說明此案存在的爭議。“(此案)已經經過一審二審,包括申訴所有程序的,(這是)生效判決,不接受采訪。”
在記者提出質疑時,宋曉波給出的回應是:“是沒有道理,決定采訪不采訪,權力不就在法院嗎?”
“你手里的審理報告不太符合我們法院常規的審理報告形式。”此外,宋曉波還表示,記者手中的審理報告,只有辦案人員才能看到,是辦案機密,不對外公開。
當記者追問正常的審理報告形式應該是什么樣時,宋曉波回應稱:“審理報告后面都有承辦人,哪個人辦的,都有名字。”
但對這份審理報告的真實性,宋曉波主任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
對于記者提出的審理報告是如何形成的?辦案人員知否之情時?宋曉波給出的回答卻是:“只知道這個案件適不適合接受采訪。”
面對媒體采訪,當事法院拒絕是否應當
法院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拒絕接受媒體采訪?相關文件顯示:一般為正在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當事人隱私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在被告人祝士成的法律代理人梁輝看來,法院不接受采訪,是不敢正面對待案件存在的問題。
梁輝:新聞媒體監督本身是好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把這個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理由說清楚,更能論證判決的正確性,好讓當事人認罪服法服判,社會信服法院的這個判決。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詳細翻閱了此案的案卷材料后,對中國之聲記者表示,揚州市中院應當接受媒體采訪,向公眾說明此案存在的疑點。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也認為,揚州市中院不接受媒體采訪的理由不能成立。
陳衛東:這個案件判決已經生效,而且這種采訪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為前提,本案也不存在這些問題。當事人一直申訴,法院應當配合說清楚,接受采訪可以向社會說明真相,這也是最高法院在這一輪司法改革中強調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
記者深入調查發現,祝士成貪污一案,事實并不復雜,關鍵證據也不缺失,所有人證都健在,多項證據印證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問題。此外,記者發現案件背后存在多處不符常規的地方。一起陳年舊案,15年,都沒有讓被告人息訴罷訪,案件之外究竟存在怎樣的隱情?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記者管昕)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揚州市 法院 人大 祝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