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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翻越鐵軌被高鐵擠死案一審宣判:駁回原告訴請
法制網南京7月13日電 記者丁國鋒 通訊員南小苑 備受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今天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死者楊某擅自闖入危險區域負全責,其父母要求鐵路部門賠償的訴請被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該次列車于15時22分到達。15時43分,D3026次旅客列車沿21站臺以約37公里/小時的速度駛入車站。楊某在列車駛近時,由22站臺躍下并進入軌道線路,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站臺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后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臺,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楊某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臺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臺。另查明,楊某不持有當日D3026車票。
事發后,死者父母將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鐵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為由,訴請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突然,并無前兆。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后,奔跑過去并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于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的問題,法院認為,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機位于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于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楊某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余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后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事故發生后,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于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并于15時49分到達處警。民警于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于16明09分到達現場并開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故被告在事故發生后,已盡其所能,所采取的應急救助措施并無不當。
對于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于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并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的主審法官于震表示,社會高速發展,參與主體多,運行節奏快,樹立規則意識尤為重要。規則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護。遵守高鐵交通規則,文明出行,是公民的義務,更是一份責任。本案逝者楊某正值青春,合議庭很同情他遭遇的不幸。奮斗的青春,應堅守規則,不可心存僥幸,更不能無視鐵路安全警示規定。其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最終釀成悲劇,不僅嚴重影響了鐵路公共交通正常運行,還危及自身性命,給父母親人造成巨大打擊,教訓慘痛,發人深省。規則意識發自于內心,實踐于行為,“不逾矩”是每個人“從心所欲”的前提。遵守規則,珍愛寶貴的生命,對家人負責,應是所有社會主體的共同追求。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站臺 列車 高鐵 訴請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