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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局長涉受賄885萬受審 36次受賄妻子收受31次
7月23日至24日,由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韓曉光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和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8個單位或個人在房屋租賃、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其本人或通過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5萬余元。
幫他人拍地退地收受479萬
韓曉光,1982年12月進入濟南市園林管理局工作,從綠化科技術員干起,歷任副科長、公園處副處長、處長、園林設計院院長、趵突泉公園管理處主任等職。2002年6月始歷任濟南市園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為城市園林綠化局)副局長、局長;2012年3月任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2017年2月13日,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消息: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后,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濟寧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同年3月30日,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韓曉光立案偵查。
2018年1月12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近日,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以涉嫌受賄罪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隨著法庭的審理,韓曉光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逐一呈現。
2012年夏天,山東某實業公司董事長、同時也是某置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某與一單位合作開發房地產,為了獲得開發地塊,呂某某找到韓曉光,請其幫忙協調相關地塊使用權。
韓曉光一面讓呂某某與該地塊所在的土管所、國土分局抓緊對接,上報土地收儲相關手續,一面安排相關人員關注此事。
2014年1月,相關地塊掛牌,呂某某再次請韓曉光給予關照。同時,呂某某讓妻子到韓曉光家中,送給韓曉光妻子30萬美元。韓曉光回家后說:這個事他怎么還送那么多錢,說完就讓妻子把錢收了起來。
該地塊臨近摘牌時,韓曉光聽下屬匯報,合作單位與呂某某產生分歧,想換另一家開發商。韓曉光當即讓下屬轉告合作單位:如堅持換開發商,這塊土地就先停牌,誰也拿不到;雙方都各退一步,讓呂某某拿到這塊地最好。最終,雙方談好,繼續合作,呂某某則以掛牌底價拿到了這塊地。
檢察機關查明,2011年至2016年,韓曉光曾8次收受呂某某所送的67萬美元、30萬元人民幣及價值昂貴的兩枚金伯利鉆戒,共計折合人民幣479萬余元。這也是起訴書指控韓曉光最大的一筆受賄。
辦案人員介紹,韓曉光收受這些賄賂,主要是利用職務便利,為呂某某公司在景區房屋租賃、建筑經營酒店、開發房地產選地、用地、返還中標土地競買保證金和解決小區超容積、超規劃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
呂某某證言稱,自己曾經想移民,所以家里備了很多美元,因而多次送美元給韓曉光,以感謝韓曉光提供的幫助,同時希望繼續得到韓的關照。
韓曉光供述稱,對收受的美元,有的供其子出國留學使用,有的兌換成人民幣用于家庭開支或投資,有的則在其朋友、同事的孩子出國表示心意送出。
在工程建設領域為他人牟利
近年來,城市發展越來越重視風景名勝景區建設。作為濟南著名景區之一的大明湖,成為提升城市品質的建設重點,其相關工程任務,就由市園林綠化局負責。
趙某某與韓曉光妻子小時候是鄰居,后來交往也很多。趙某某任陜西一科技公司董事長,其公司剛到濟南時,沒有多少影響力。2008年開始,趙某某便經常到韓曉光辦公室或家里聊天,不時提出希望能幫自己承攬一些園林方面的工程。
趙某某的公司雖參與了大明湖綜合整治工程競標,但未能中標。2009年五六月,韓曉光給中標的公司推薦,讓趙某某分包了部分夜景亮化工程。
證據顯示,趙某某在韓曉光及其妻子的幫助下,相繼承攬了大明湖夜景亮化、濟南市環城公園環境提升及東護城河通航和丘山破損山體治理等工程。
檢察機關指控,韓曉光對趙某某的幫助,主要是在工程招投標、施工及工程款撥付過程中,給相關領導和基建負責人推薦或打招呼,讓他們多關照趙某某的公司。
事隨人愿。趙某某既能順利拿到工程,承攬的工程能順利通過審計,又能及時結得工程款。
與此同時,趙某某則不停地給韓曉光送錢送物。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2009年七八月、2012年2月初、2012年5月、2013年春節前和3月,趙某某分別在韓曉光妻子辦公室、家里、出差酒店等地點,送給韓曉光家庭大量財物,共計人民幣155萬余元。
辦案人員介紹,韓曉光和其妻子面對他人的具體請托時,一般以“試試看吧”“我先問問”等答復,對方則說“謝謝局長”“不會忘記”。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其實,雙方都是心知肚明,“你幫我拿到工程、要回工程款,我就會給你好處費表示感謝”。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和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接受他人巨額賄賂。
妻子一句話別人送來越野車
韓曉光受賄財物中,有趙某某送的一輛進口豐田霸道巡洋艦越野車。
趙某某證言稱,2013年初,韓曉光妻子對他說,自己開車回膠東因車況不好差點出車禍。趙某某為進一步搞好關系,當場表示給她送一輛越野車,韓曉光妻子同意。
2013年3月,趙某某花57萬元買好并送來此車。當然,車型、顏色和車牌號等,都是按韓曉光妻子意見確定的,車輛購置稅、掛牌、保險等費用,一直由趙某某公司承擔。
韓曉光辯解,這輛車不在自己和妻子名下,是向對方借用,不屬于受賄。這成為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一。
公訴人指出,趙某某送車的目的,是為了讓韓曉光利用職權為自己牟利。當時,韓曉光家里有車,也有購買能力,沒必要借用車輛。而實際上直至案發,在長達4年的時間里,韓曉光及其妻子一直在使用該車。根據兩高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庭審辯論的焦點之二是,辯護人提出,韓曉光除對少數幾筆收受事實知情外,其余均是其妻子收受,韓曉光本人并不知情。
證據顯示,韓曉光被指控的36次受賄中,由其妻子直接收受的就有31次,數額也占到韓曉光受賄總數的93%。
公訴人指出,韓曉光的妻子本身不具有幫助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職務便利,若收受賄賂后不告訴韓曉光,不轉達請托事項,行賄人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給其送錢送物。
當庭證據證實,在妻子收受賄賂前后,韓曉光均實施了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顯而易見,被告人韓曉光不但對收受財物的事實知情,且縱容、默許妻子收受賄賂。這恰恰證明,由親屬收受賄賂轉達請托事項是其犯罪的手段。
韓曉光對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均提出異議,堅稱自己為他人推薦、幫助、協調等,是作為局長的職務行為,是正常工作。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韓曉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韓曉光妻子作為證人到庭作證。
法庭將擇期宣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韓曉 某某 妻子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