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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時間不看老人將被督促探望
長時間不看老人將被督促探望
河南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對于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向該家庭成員或者其所在單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本報記者 趙紅旗 文/圖
老人被子女送到養老院后,哭著喊著要回家,想和子女在一起……紀錄片《養老中國》中的這一幕,催下了不少人的眼淚。7月27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對子女探望父母等精神贍養問題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可操作性更強,這樣傷感的場景,在地方性法規的保護下,河南省將會越來越少。
這部地方性法規歷經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50余次修改,終獲通過,共8章60條,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家庭贍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方面總結了全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經驗做法,作出了一些創制性規定,對老年人關注的熱點問題均在地方性法規層面進行了回應,依法保證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立法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
老年人在家養老,最開心的莫過于和子女說說話、聊聊天。然而,子女往往為了生活或事業在外奔波,顧不上探望老人。
《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首次提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就提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二審時,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獲得通過的條例為總是以“工作忙”為借口的子女設下了限定條件:對于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向該家庭成員或者其所在單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和審議稿不同,條例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老年人的住院期間的護理假進行了修改,由“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修改為“不少于20天”,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條例明確規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上述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由作出處罰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將處罰情況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記入被處罰人的個人信用檔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一處處長秦勝軍告訴記者,條例是依法保障全省老年人權益、提升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推進老齡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行動,標志著河南省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又邁出了新的步伐,在全省老齡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省作為全國人口大省,老齡化呈現出規模大、發展速度快,高齡化趨勢明顯、空巢老人多、失能老人多的突出特點,立法能夠助推老齡事業發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河南省民政廳老齡工作處處長李本謙說,截至2017年底,全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1569萬,占常住人口的16.4%,其中,65歲以上老年人口974.08萬,占常住人口的10.2%,80歲以上高齡老人163萬,失能半失能老人250萬。預計到2020年,全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1760萬,占常住人口的17%,2050年將達到3200萬,占常住人口的33%。
養老服務設施將成住宅區標配
“條例通過了,養老服務業在法律上就有了‘真金白銀’的保障。”不少老年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條例解決了他們關心的經費、設施等熱點問題。
條例規定,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針對社區養老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同時,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托社區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臺,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務平臺,做好老年人調查統計、檔案記錄和服務工作,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工作。
每縣至少建1所醫養結合養老機構
“老了最怕有病。”老年人最關心的醫療問題,在條例中也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合作,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衛生融合發展。每個縣(市、區)至少建立1所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統籌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促進醫養結合,支持醫療機構依托自身優勢興辦養老機構,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依法設置醫療機構。城鎮社區和鄉村的基層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區域內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為65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進行健康指導和每年1次免費常規體檢,并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醫療、上門診療或者開設家庭病床等服務。
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并在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等方面提供優先服務,還加入了“鼓勵減免相關費用,提倡為老年人義診”的內容。
事實上,近年來,老年人選擇去養老院養老呈增長之勢。截至目前,全省運營類養老機構3300余家,其中社會辦養老機構1100多家,各類養老床位總數達到51萬張,每千名老人養老床位33.2張。
如何監管好這些養老機構?條例明確規定,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不得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等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的依據之一。
與審議稿相比,條例對養老機構侵犯老年人權益的處罰上限從3萬元修改為20萬元。
“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的;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等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歧視、虐待、遺棄老年人的。”條例明確規定,養老機構有上述四種行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罰款。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彰顯民意確保老有所養
《河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是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比199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早6年。
28年來,《河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對促進全省老齡事業發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條例一些內容已嚴重滯后于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老齡人口發展的實際,其主要內容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存在不少不一致的地方,廢止《河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并在此基礎上啟動重新制定《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就顯得十分必要。
2017年,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將《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調整列入2017年立法計劃。2017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7月27日上午表決通過。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學勤說,條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今年6月8日至9日,張學勤專門就條例修改草案二審稿主持召開立法座談會,征求意見。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逐條審議,形成了審議修改稿。
張學勤認為,條例表決通過后,實現了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解決養老問題,關注保障老年人權益,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
李本謙說,省民政廳將組織全省民政老齡部門認真學習條例主要內容,開展普法培訓,領會其精神實質。同時,加大條例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特別是老年人熟悉和了解其主要內容,做到家喻戶曉,切實保障好、維護好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下發貫徹落實條例的意見,分解任務,積極督促各地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抓好落實。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老年人 養老 條例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