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律師言論出格 公訴人有權處罰嗎
日前,湖南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給長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聯系函》在網絡熱傳。
律師劉某某為被告人陳某法庭辯護時,所發表的“本案設置的賣淫場所還有利于減少強奸等惡性犯罪,有利于社會穩定”辯護意見,引發了公訴人的不滿。在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之后出具的《工作聯系函》中指出,這有悖于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合一名律師應有的言行,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該律師進行“處分”。(《華商報》8月13日)
老實說,類似“賣淫場所還有利于減少強奸等惡性犯罪,有利于社會穩定”的辯護意見,并不是律師劉某某的獨創觀點。在嚴肅的法庭上侃侃而談,很容易讓人理解為公開呼吁和支持賣淫,這不僅與社會一般道德認知背道而馳,也為我國法律所不容。事實上,在法庭上公開發表這樣帶有爭議性的辯護意見,而不是在程序、證據和事實上有所突破,不見得有多好的辯護效果。法院判決書指出,“該辯護意見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即是證明。
我國刑事訴訟法把保障人權作為根本任務,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p>
世界各國的立法普遍規定了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享有豁免權。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我國也是簽字國之一。
當然,律師的法庭言論豁免權,并不是“漫無邊界”的,需要進行適度約束,但是監督和糾正的主體,并不是作為公訴人的檢察機關,而是作為裁判者的審判機關。2016年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對“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等5種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進行處罰。如果律師的法庭言論出格,法院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但是,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否依紀依法對律師作出處分,也不是公訴人的職權范圍。即便是法庭之外,也有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等進行管理。
歐陽晨雨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律師 言論 公訴人 法庭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