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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患者代購藥被刑拘,再次拷問“假藥”認定標準

2018年08月15日 07:53 | 作者:劉昌松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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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國外療效明顯但未經批準進口的真藥被定性為“銷售假藥罪”,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

有4年抗癌經歷的翟一平沒有想到,他會因代購抗癌藥失去人身自由。

媒體報道,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從2016年開始幫QQ群里的病友從德國代購抗肝癌藥,兩年下來他成為病友群里的頂梁柱。一年前他干脆辭去了項目經理的工作,從代購藥物中獲得5%左右的報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截至8月9日,來自廣東、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發寫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來。

翟一平案同陸勇案有諸多相似之處,兩位當事人都身患癌癥,都苦心鉆研成了抗癌藥物通,都為眾多病友代購了國外抗癌物,都有病友聯名或分別向司法機關寫信求情。

而陸勇案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后,作無罪不起訴處理,其律師辯護固然是重要因素(準確找到無罪辯點),但根本原因還是陸勇的代購行為未收任何代購費,這使得他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銷售”而只是單純代為“購買”,檢察機關指控的“銷售假藥罪”自然不能成立。

翟一平案致命之處,在于他收了5%左右的代購費,使得他的行為認定為“銷售”沒有問題;而依現行《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經批準進口藥物,即可視為假藥。因此,上海警方以涉嫌銷售假藥罪立案追究翟一平,在法律層面上并無問題。

翟案的辯護律師將問題核心置于立法層面,認為將國外代購的真藥定性為“假藥”并入刑值得商榷。

1997年《刑法》依照《藥品管理法》的假藥定義,不包括未經批準進口的真藥;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未經批準進口的藥開始被認定為假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要件,這意味著銷售未經批準的進口真藥也將被追究刑責。

從發達國家(例如德國)進口按更高技術標準生產出來、療效優異的真藥,只因違反行政管理規范未經批準進口,即直接認定為“假藥”,這種管理方式著實過于簡單。導致的后果是,銷售了未經批準進口的“真藥”會觸犯銷售假藥罪,要比生產銷售過期疫苗只定為生產銷售劣藥罪重得多,明顯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

因此,《藥品管理法》關于假藥的認定標準,修訂調整勢在必行,這也與國家層面正推動的進口抗癌藥零關稅政策、同情給藥制度釋放的政策善意相呼應。

不過,就算依現行法律規定,翟一平案也不應過于悲觀,畢竟他只是象征性地收了5%的代購費,牟利極小(國家藥品零售允許20%利潤);其代購的進口藥,未產生不利后果;眾多癌癥病友為其喊冤等。綜合這些因素,最后仍有按罪輕不起訴處理的余地。

跳出個例看,無論是陸勇案還是翟一平案,激起的輿情反饋都是種提醒:當下“未經批準進口藥物即可視為假藥”的規定,大有改進空間。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代購 假藥 認定 進口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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