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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定向減稅鼓勵研發創新
30日,國家稅務總局在京舉行了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會上,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對近日發布的《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進行了解讀。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一系列減稅措施支持創新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
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決策部署,近期財稅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較多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逐步走出國門,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科技創新技術,其研發活動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
劉寶柱認為,《通知》改變了此前政策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的限制,一是有利于國內企業對標國際技術市場,引進國外的先進研發能力和技術;二是有利于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境外發達國家的人才優勢和科研條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進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進而推動我國產業的轉型升級。
劉寶柱表示,為了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引導和激勵企業自主開展研發活動的初衷得以較好實現,又達到鼓勵委托境外研發的目的,在政策設計時,我們對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作了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體現了我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致力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政策導向。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研發 企業 創新 境外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