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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用照片 被判向演員靳東賠償12萬
旅行社擅用照片 被判向演員靳東賠償12萬
朝陽法院認定被告微信公眾號使用照片屬經營宣傳活動,具營利目的,且未經靳東同意,構成侵犯肖像權
新京報訊 (記者 劉洋)沈陽青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青旅”)在微信公眾號文章中擅自使用演員靳東的照片,進行旅游服務宣傳,被告上法庭。新京報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審理認定沈青旅侵犯靳東肖像權,判決其書面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
原告:
擅用肖像屬侵權 要求道歉并賠償損失
靳東起訴稱,其是中國內地演員,曾參演過《溫州一家人》《偽裝者》等多部影視劇、電影、話劇,并曾榮獲多重獎項,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價值。2017年5月,沈青旅在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沈陽青年國際旅行社”上發布了題為“她二婚嫁給了男神靳東!別人說她不配,卻沒看到她的無怨無悔”的文章,該文章擅自使用帶有靳東肖像的照片12張,為旅游服務項目進行廣告宣傳,具有明顯營利目的。沈青旅未經允許,擅自在對外商業推廣過程中使用靳東的照片,極易使大眾誤認為靳東與旅行社之間存在某種合作關系或其他直接關系,與事實明顯不符。
另外,靳東方面認為,沈青旅所為影響了靳東正常商業代言工作,對靳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旅行社在全國公開發行報紙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0萬。
被告
靳東維權金額過高 形成“名人效應暴利”
庭審中,沈青旅答辯表示不同意靳東的全部訴訟請求。其認為侵權構成要件之一是營利目的,這是很重要的前提。靳東作為知名演員,各種肖像在搜索引擎中廣泛存在,靳東對于此種狀況應當是明知的,沈青旅認為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靳東默認為同意公眾使用。
沈青旅認為,作為公眾人物,應對自己留存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有包容義務,但靳東訴請的金額顯示其動機已超出維權范圍,形成事實上的“名人效應暴利”,對社會主流價值觀構成重大侵害。
記者瀏覽涉案文章發現,這篇主題為“愛情”的文章中,插入了許多靳東的照片,文末則寫著“最好的愛情,是互相成就……”又加了一句“是時候計劃2017旅行了!”并附有被告旅行社熱線電話。
判決
使用照片具有營利目的 構成肖像侵權
經審理,關于被告主張的“靳東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靳東默認為同意公眾使用,故不具有商業價值”的抗辯,法院認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從涉訴文章內容及被告公司性質、經營范圍可以看出,文章是對被告經營的旅游服務業務的推廣,因此使用靳東照片屬于從事與經營有關的宣傳活動,具有營利目的。因未經過靳東同意,因此構成對靳東肖像權的侵犯。
關于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了靳東的職業身份、沈青旅的經營性質及該公司使用靳東肖像的具體情節,酌情判處金額。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追訪
公眾號頻打“擦邊球” 靳東多次勝訴
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查詢相關判決,新京報記者發現,今年9月至今,短短兩個月內,演員靳東勝訴了十余起肖像權官司,而在眾侵權案件中,汽車銷售公司似乎更“偏愛”他,頻頻在社交媒體公眾號文章擅用靳東照片做商業宣傳,因而被判侵權。
新京報記者通過搜索這些侵權官司發現,不少侵權方都會在公眾號上傳有關于“愛情”、“劇集”話題的文章,因文章提到了靳東或其飾演人物,進而放入靳東的照片,并在文章最后鏈接侵權方相關廣告。
例如在被告為一家汽車銷售租賃公司的案件中,公眾號放了有關《我的前半生》劇集的文章,文章最后加了一句“開車去追她”,然后鏈接該公司店鋪地址和電話。
在宣判中,法院提到,因人物劇照既包含了影視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包含了演員的肖像權,涉訴文章的行為被認定為與被告公司經營有關的宣傳活動,有營利目的,因此構成對演員肖像權的侵犯。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旅行社 擅用照片 靳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