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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被井蓋絆倒摔骨折 臺電臺灣戲曲學院被判賠
原標題:老婦被井蓋絆倒摔骨折 臺電臺灣戲曲學院被判賠
中新網11月8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朱姓老婦2016年晨運完步行回家,被高低落差2厘米的路面井蓋絆倒,左手骨折。她認為主管單位有疏失,索賠90萬余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判臺電、臺灣戲曲學院連帶賠償21萬余元,仍可上訴。
朱姓老婦事發時年約75歲,2016年7月22日晨運后回家途中通過人行道,因臺電設置的路面井蓋有高低落差,她不慎絆倒受傷,左手尺骨開放粉碎性骨折,歷經2次手術,住院13天才回家。
她向臺電陳情索賠遭拒,又向臺北市府請求賠償也遭拒。
經勘查發現,路面井蓋高低落差約2厘米,設置地點的土地及建筑物管理者是臺灣戲曲學院。
朱姓老婦提起公賠訴訟,自稱案發后頭痛不堪,住院期間每天都要靠麻醉藥品才能止痛入睡,身心備受煎熬,要求臺電、臺北市府、臺灣戲曲學院賠償醫療看護費用和精神慰撫金共909446元。
臺北市府抗辯稱,管理者為臺灣戲曲學院,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臺灣戲曲學院則認為,學校已依規設置人行道,且井蓋由臺電設置管理,自己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不應承擔責任。臺電認為,人行道屬臺灣戲曲學院管理范圍,臺電在該路段設置的井蓋不在人行道上,且該井蓋不存在于臺電的圖紙數據上,也未和臺電的供電設備有連接,自己不應負擔管理維護義務。
法官認為,井蓋和地面落差達2厘米,足以增大行人跌倒危險,認定朱姓老婦受傷和井蓋管理缺失有因果關系。另外,井蓋上有臺電標志,勘查結論也確認臺灣戲曲學院是人行道的管理機關,故判臺電、臺灣戲曲學院連帶賠償213446元,可上訴。
編輯:曾珂
關鍵詞:老婦被井蓋絆倒摔骨折 臺電臺灣戲曲學院被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