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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玫:人民政協在改革開放中實現自我發展
40年來,人民政協的法律地位在改革開放中得到確認。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隨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創造性地提出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賦予人民政協新的定位和使命。
從人民政協性質定位不斷豐富和完善的發展脈絡,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煥發了人民政協新的生機和活力。人民政協性質的不斷完善以及在國家發展中定位的不斷明晰,使人民政協在改革開放事業中有了更大作為。
人民政協的基本職能在改革開放中得到拓展。政治協商是在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明確;民主監督作為政協主要職能,是在1982年召開的全國政協五屆五次會議修改政協章程時提出的;參政議政是作為政協參加單位的民主黨派其“參政黨”角色定位的內在要求,但作為人民政協的重要職能加以確定,是1994年3月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對政協章程再次修訂的成果。
人民政協職能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國家事業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的,契合了改革開放事業需要和人民政協自身發展追求。
人民政協從成立之初,到繼續存在、發揮作用,始終在我國的政治社會生活中擔負著重要的政治功能。這種功能集中體現在人民政協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上。2004年3月對政協章程修訂時,“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正式寫入章程。
政協的政治地位和作用也隨著改革開放我國政治體制的日益成熟和自信而不斷強化。改革開放后對人民政協這一政治組織認識上的新飛躍,是黨中央對人民政協的新期待新要求,也是人民政協展現新作為、發揮新作用的政治動力。
(作者系杭州市政協副主席)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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