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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特殊涉惡案:嫌犯都是殘疾人 依托殘疾組織犯罪
原標題:掃黑除惡 | 這起“特殊”的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菏澤曹縣法院
公開宣判一起“特殊”的惡勢力犯罪案件
11月20日上午10時,曹縣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特殊的涉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杰都是殘疾人,他們利用自身弱勢群體身份,以殘疾組織為依托,多次實施惡勢力犯罪。該案受理后,曹縣法院院長李繼亮高度重視,并以員額法官身份,主審該案;曹縣檢察院檢察長、員額檢察官逯其彥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簡要案情
據了解,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杰在江某旺、韓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經營的建筑公司的水泥泵車將韓某成親屬的鋼筋軋彎為由,圍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車,并敲詐李某平所經營的建筑公司現金1萬元;以在青崗集鎮范圍內經營超市銷售剪刀要交罰款,否則便讓殘疾人堵門影響其經營相威脅,先后敲詐被害人王某軍現金9600元;敲詐被害人劉某民現金及香煙,共計13700元;敲詐被害人章某勇現金1萬余元。
曹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杰伙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在曹縣青崗集鎮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杰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且被告人江某成、馬某杰系已滿75周歲的盲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綜合全案量刑情節,結合案件事實,曹縣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銀、江某成、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殘疾人涉惡犯罪案件,由曹縣盲人協會副主席韓某某組織、指揮,由片長(韓某某任命)江某某帶領,糾集青崗集鎮范圍內的殘疾人,以超市銷售剪刀需繳納罰款等非法事由,動輒出動20余名殘疾人,通過圍堵經營場所等方式威脅,勒索他人錢財。被害人因擔心影響自己的經營,不敢得罪殘疾人犯罪團伙,選擇了“破財消災”,助長了該團伙犯罪的囂張氣焰,造成了團伙內無論誰與他人發生矛盾糾紛,該團伙均以團伙成員集體出動的方式,在一定區域內采取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殘疾人涉惡事件并非新近有之。關愛殘疾人是社會的責任,政府部門、企業、慈善機構等,都給予了殘疾人一定的特別幫助、關心、關愛。這并不意味著殘疾人可以把社會的溫情關愛當做為所欲為的籌碼,因為法律的利劍不會因為是殘疾人就法外開恩。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對于所有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無關乎其身份。
菏澤單縣法院
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8年11月20日上午,由單縣法院院長徐青峰擔任審判長的周某某、郝某某、孫某、宋某某、李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拘禁、詐騙、虛假訴訟案公開宣判,這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單縣法院審結的首例涉惡犯罪案件。
審理查明
單縣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孫某向瑞安公司發放月息15%的高利貸后,三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貸債務為由,在單縣多個酒店、賓館采取毆打、辱罵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東劉某某,并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對瑞安公司提起虛假訴訟,干擾了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致使該公司投資的龍瑞天和項目較長時間擱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該項目片區被拆遷的業主報警或數次到有關部門上訪,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孫某形成的團伙屬于“惡勢力”。
法院認為
單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孫玉在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高利貸債務過程,多次采取毆打、辱罵行為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東劉某某,以捏造的民事法律關系對瑞安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孫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朱某某、鄒某某伙同周某某、郝某某、孫某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并以捏造的民事法律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亦構成非法拘禁罪。
依法判決
綜上,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單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牛某某 (又名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虛假訴訟罪、犯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虛假訴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虛假訴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鄒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
青島黃島區法院
依法受理青島市首例“套路貸”涉惡犯罪案件
2018年11月12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由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趙某某等5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犯詐騙罪一案。該案是中央今年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青島市兩級法院受理的首例“套路貸”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該惡勢力團伙自2017年至2018年多次實施“套路貸”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50余萬元,其中一被害人安某在無法償還130萬元借款的情況下在家中自殺。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編輯:曾珂
關鍵詞:山東特殊涉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