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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強奸、殺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被執行死刑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28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強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陳玉章、潘永貴執行了死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強奸、殺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執行了死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害兩名兒童的罪犯楊勝松執行了死刑。
罪犯陳玉章原系云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南澗鎮新山小學教師,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陳玉章利用其教師身份和便利條件,采用暴力、威脅、哄騙利誘等手段,在教師宿舍內先后奸淫女學生14名,其中13名為幼女,且對6名幼女多次實施奸淫,有的甚至多達數十次、上百次,致使被害女生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有的性格變得孤僻、厭學、學習成績下降或輟學。第一、二審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陳玉章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準。
罪犯潘永貴系云南省彌勒市農民,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2014年3月至6月14日間,其在云南省彌勒市、蒙自市等地,誘騙被害人到指定地點見面,采用毆打或強行擄走等暴力、脅迫手段,結伙強奸11起19人,其中18人系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7人。潘永貴強奸12人,其中輪奸6人,致1人跳樓造成輕傷一級、1人懷孕流產。此外,潘永貴還實施攔路搶劫學生、多次盜竊、非法拘禁等犯罪,均應依法懲處。潘永貴系累犯,主觀惡性深。第一、二審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潘永貴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準。
罪犯徐川云系四川省岳池縣農民,2015年7月6日20時許,其在四川省岳池縣石埡鎮華龍超市附近遇到10歲女童李某某,謊稱系李某某的親戚將李騙至偏僻處,多次對李某某實施奸淫,之后將李某某殺害。此外,徐川云還實施詐騙犯罪。第一、二審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川云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準。
罪犯楊勝松系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農民,2015年1月,其與陳某某依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間,楊勝松對陳某某屢施家暴。2016年1月20日10時許,楊勝松因瑣事用拳頭擊打陳某某面部致陳鼻骨骨折,陳某某欲帶其兒子何某甲(歿年13歲)、何某乙(歿年4歲)出門找村干部評理,被楊勝松阻止,何某甲、何某乙趁機離家躲避。隨后,楊勝松找到二人讓其回家遭拒,遂持磚塊擊打二人頭部,致二人顱腦損傷死亡。第一、二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勝松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群體,自我保護能力弱,需要國家和社會最大限度保護。人民法院歷來對未成年人權益給予特殊保護,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態度,尤其是對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條件性侵、殘害女童的,對那些把校園學生和留守兒童作為犯罪目標的,對那些為報復社會而傷害無辜兒童的,堅決依法從重懲處。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姑息。(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強奸 殺害未成年人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