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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0日,能否震懾瘋狂乘客
11月29日上午,海南的出租車司機劉師傅在三亞海月廣場接到一名男乘客,男子稱要去東方市,然而途中司機遭到該男乘客威脅恐嚇,“當時車速已經開到時速140公里,他還抓著我的脖頸逼我加速”。而且,到達目的地后男子拒絕支付車費。事發后民警將男乘客抓獲,經調查,該男子有犯罪前科。警方要求男子支付車費后,依法對其處以10日行政拘留處罰。
出租車的監控視頻,還原了當時車內的畫面。那位赤裸上身的男乘客,幾次掐住劉師傅的后頸部,做出要毆打的手勢,而且還朝窗外吐東西。在140公里的時速下,所幸劉師傅一直緊緊地握著方向盤、護著手剎,才沒有引發嚴重后果。
威脅恐嚇甚至對司機動手的場景,很容易讓人想起此前的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因為乘客無法遏制的沖動,導致了全車15人遇難的慘劇。時隔一個多月,類似危險舉動再次上演,哪怕沒有引發交通事故,如此妨礙公共安全的無腦行為,也足以讓人心有余悸。
劉師傅沒有做出過激反應,并在安全到達目的地后及時報警,冷靜的處置值得點贊,提供了應對瘋狂乘客的范本。但話說回來,無論是基于司機的人身安全,還是公共安全考慮,只是教會司機有效的應急方法和防身術遠遠不夠。
此前在重慶公交墜江事件中,很多人提到可以在駕駛員位置安裝隔離欄,而且很多地方的出租車和公交車,很早就進行了類似的硬件配置。此次有驚無險的事件再次說明,這種技術上的隔離手段,的確有存在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該乘客有犯罪前科,而在此前的網約車大討論中,有犯罪前科者能否當網約車司機,一度引發了很大爭議。其實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從司機端來說,進行犯罪前科的識別都不難,但對乘客來說,當然不能說有前科者不能坐車。而且,從技術層面對乘客進行識別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舉動,只能是仰仗法律的懲戒制裁。
但就此事而言,懲戒的力度顯然還不夠。《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提到,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該乘客在2014年因為搶劫坐了幾年牢,今年初又因為偷竊被拘留,違法犯罪的間隔期相當短。對這樣一個明顯沒有把法律規章放在眼里的瘋狂乘客,拘留10日能起到多大的威懾作用?
而且,此次事件距離重慶公交墜江慘劇只有一個多月,社會心理創傷還沒有抹平時,該乘客不僅未吸取教訓,反而以同樣無腦的舉動妨害公共安全,更應該從重處罰。如果只是基于沒有產生實際危害后果考慮,就輕飄飄地一筆帶過,很容易形成縱容模仿效應。
公交墜江事故后,類似干擾司機行車甚至搶奪方向盤的案例,被媒體密集聚焦。老實說對這類極端的案例,除了加裝防護欄外,很難做到徹底杜絕。那些瘋狂的乘客從來不會將“沖動無腦”四個字寫在臉上,進而提醒司機嚴加防范。但越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律規章越是得保障懲戒的剛性。
瘋狂乘客可以無視自身的安危,但社會層面決不能放任。對公共安全負責,就該讓沖動型乘客在做出極端舉動前,意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法律后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乘客 瘋狂 司機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