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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年檢“松綁”,給法治加分
在車輛年檢前把違法單子處理了,否則拿不到年檢證明,對此,大家也都習以為常了,可是有人偏不信這個邪。湖南長沙車主唐嵩就認為這種“捆綁”做法違法,將車管所告上了法院。在歷經一審、二審均告敗訴后,他申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湖南省高院終審判決裁定車管所“捆綁”式年檢違法。
倒不是車管所的工作人員存心刁難唐先生,車管所之所以這么做事出有因,公安部出臺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其中的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并且,負責辦理車輛年檢的是全國統一的系統,系統自動生成“違法處理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如果不處理車輛違法記錄,系統無法辦理年檢業務。
將年檢與交通違法處理情況掛鉤,好處非常明顯。由于車主很長時間不處理,有些罰單越積越多,給車輛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麻煩。有些車主為什么屢屢拖到年檢的時候才去處理,就是因為沒有年檢合格證明,車子不能上路。一旦上路可能面臨重罰。所以,每至年檢,一般也是清單子的時候,甚至不用動員,車主就會主動處理。與年檢捆綁,抬高了違法成本,也減少了處罰時扯皮的機會。
可是這么一來,管理上是方便了,行政效率也提高了,但問題產生了。其一是合理性存疑,交通違法處罰的是司機的違法行為,年檢查的是車輛狀況,這兩者還是有很大不同的,混為一談,并不妥當。其二,合法性也站不住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顯然,法律并不支持預設前提,更沒有說可以將年檢與交通違法處理捆綁。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不得與法律抵觸。
事實上,這幾年此類判決已有多起。2015年9月,《成都商報》就曾報道過一起類似的案子。當時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法院也對這個沿襲已久的做法說了“不”。但目前看來,這些說“不”的聲音仍然以零星個案的方式出現在公眾面前,可見,由個案到整體,還需要一個過程。湖南高院的這次判決是給年檢松綁,也是給法治加分,希望這次判決能喚醒社會的法治意識,以推動司法精神盡快落地。這也不是一地的問題,而是全國性的普遍問題,需要統籌解決。
不合法的規定,哪怕再有理由,也不該堅持下去。如果這樣的事每一次都要鬧到法院,一審再審才能解決,無疑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在這個問題上,不應該有商量的空間。至于脫鉤以后,行政管理上面臨的難處,這是事實。一方面需要強調的是,交通違法責任人必須及時處理,公安機關有權作出要求,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須要在合法的基礎上探索更科學的應對方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年檢 違法 機動車 法治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