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沸點 沸點
兩大媽吵架后,一方竟被“氣死”,另一方該負責嗎?法院這樣判!
去年,杭州桐廬兩大媽吵架,一名大媽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該負責嗎?近日,桐廬院審結了這起“氣死人”的官司。
一場爭吵真的“氣死人”了
柳大媽和郭大媽都是桐廬莪山人,同在一家針織廠上班,郭大媽從事圍巾縫制商標的工作,柳大媽從事分發圍巾的工作。
2017年12月上午,郭大媽認為,柳大媽在分發圍巾時故意少分圍巾給她,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吵。
網絡圖
吵完約半小時后,郭大媽暈倒在工作崗位上。隨后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郭大媽腦內有巨大血腫,腦室有積血,腦疝晚期,同時為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
不幸的是,在醫院的第3天,郭大媽因搶救無效去世。
為了索賠上公堂
今年4月,郭大媽的丈夫及女兒將柳大媽告到了桐廬法院。
郭大媽家人認為,郭大媽長期患有高血壓,兩人都在針紡廠上班,她對郭大媽患有高血壓應當是明知的。
柳大媽在明知郭大媽有高血壓的情況下與其發生爭執,導致郭大媽高血壓病發死亡。因此,柳大媽應對郭大媽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郭大媽家人要求,柳大媽支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等共計214239余元。
柳大媽則認為,當時是郭大媽認為分配圍巾不公,先開始辱罵,才導致雙方之間發生了爭吵。
郭大媽高血壓疾病也是過了半個小時后才發生的,醫院并沒有確定高血壓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沒有確認是她與郭大媽的吵架是郭大媽死亡的原因。
所以,柳大媽認為,自己不應該對郭大媽的死亡承擔責任。
最終判賠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一般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須侵權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侵權人對損害結果是明知的,且意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且可能預見。
本案中,柳大媽與郭大媽分屬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屬不同工種,工作餐亦各自解決,除分發圍巾時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無其他交流。
所以可以認定,柳大媽對郭大媽患有高血壓病史并不知情。
柳大媽與郭大媽是因為工作爭吵,柳大媽沒有通過吵架追求郭大媽死亡的意圖,也無法預見吵架可能會導致郭大媽死亡的過失。
同時,郭大媽對自己的死亡也無故意或過失。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柳大媽與郭大媽發生爭吵,客觀上給郭大媽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為與郭大媽血壓升高并誘發腦血腫、腦室積血、腦疝并最終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
郭大媽自身的高血壓疾病與損害發生之間也有因果關系。
因此,郭大媽去世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應當由雙方分擔。
綜合本案案情,桐廬法院最終酌定,案涉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由郭大媽自行承擔90%,柳大媽分擔10%,柳大媽最終判賠7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類似這樣因爭吵后情緒激動誘發死亡的案例,歷年來發生不少。
因為每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處理各類糾紛時,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好好溝通,畢竟“氣死人”嚴重的話,可能要賠錢甚至面臨坐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大媽 死亡 吵架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