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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亮 郭紅燕:應對生態環境問題 關鍵是完善治理體系
作者: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郝 亮、郭紅燕
生態環境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體制與制度上的問題,疊床架屋、九龍治水的制度體系難以應對愈加復雜的生態環境問題。
應該看到,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系,統一污染防治監管職責,可以通過釋放制度紅利,在降低監管成本與難度的同時,提高質量與效率;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經濟政策體系,有利于解決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價格形成機制不完善、市場機制無法有效配置等問題;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有利于豐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依據,消除不同部門“依法打架”的弊病;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能力保障體系,有利于滿足生態環境部門在科技、物質、人才等方面的履職需要,確保能力同任務相匹配;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可以為各類環境社會主體提供多元化的參與平臺和機制,有利于保障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只有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才能提升環境治理能力,有效化解環境風險。
當前,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改革完善工作正有序推進。經濟政策體系方面,經過多年的探索發展,基本建立了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環境保護稅、生態補償、綠色金融等都取得了突破。法治體系方面,我國已形成由《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近20部法律組成的相對完善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增強。監管體系方面,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整合了相關部委的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在推進,覆蓋全面、科學合理、天地一體、部門協同的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初步形成,但與監管要求依然有一定距離。能力保障體系方面,環保投入逐年增加,但占GDP的比重尚需進一步提高,大氣污染成因、水體治理、土壤防治等領域的重大項目科技攻關有序推進,但核心科學與技術問題仍需進一步破解。社會行動體系方面,各類環境社會主體發展的制度體系尚不健全,參與的渠道和機制仍然單一。
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要在繼續保持經濟政策體系與法治體系優勢、推進監管體系和能力保障體系建設的同時,著力彌補社會行動體系這一短板。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稅、生態補償、綠色金融等經濟政策,更新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推動監管改革工作盡快落地、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加速建成,保證環保投入繼續加大、科技研發力度不減。此外,要著力彌補社會行動體系的不足,通過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體系調動人民群眾的力量,使其把建設美麗中國作為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事業,使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通過扶持與激勵、監管與約束等多種手段,促進各環境社會主體在相關法律與政策的框架內加快發展。建立多元化公眾參與平臺,暢通和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方式和機制。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生態環境 體系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