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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明確法刑關系 防止刑罰權的濫用
人民政協網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李木元)由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刑事判解研究中心共同主辦“新時代法刑關系:反思與定位”研討會1月12日在京舉行。與會專家、學者表示,刑法是保障法,而不是直接提供行為規則的法律,應明確法刑關系,防止刑罰權的濫用。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也是我國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因為對“法刑關系”的不明確,確實存在刑罰權過度使用的情況。專家表示,“法刑關系”中,“法”“刑”是并立的。“法”是指他法,即所有規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而“刑”則是指“刑罰”,即判處的主刑和附加刑。為何要提“法刑關系”,一是從邏輯和經驗看,刑法學的任何派別或學說,都必須以“確立刑法與他法是什么關系”為其存在之前提,這個問題也決定了一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走向。二是刑法學研究的“部門法”模式,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三是目前刑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隔閡在增加。四是現實中存在“民商法上的合法行為成了刑法上的犯罪行為”,需要明確解釋。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教授表示刑法規范具有指引人們行為舉止的作用。但刑法規范這種指引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因為它不能告訴人們該做什么。正如一個孩子考試沒有考好受到家長的懲罰,孩子只是知道應該取得好成績,但他不知道如何取得好成績。從這個角度看,刑法不是直接提供行為規則的法律。
為此,時延安提出三個觀點:一是刑法規范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也不提供有關職權或職責的規定。例如,財產犯罪中,刑法規范只是告訴人們,非法取得或者毀壞他人財物是一種罪行,但這些刑法規范并不確定被侵犯財產權利的歸屬和內容,也不提供相應的義務規定。二是刑法規范的適用前提,都可以歸結為(廣義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規定基本上都是由民法和行政法規定的,也包括國家法和軍事法。三是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是確認這些法律確定的規則不能被違反,但無法恢復犯罪之前的法律秩序狀態。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左堅衛教授表示,不適當地擴張刑罰權是我國刑事司法中一直存在的問題,這一問題迄今未能找到一條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決路徑。通過理清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確立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可以成為一種嘗試。
左堅衛強調,刑法不能獨立設置權利義務,否則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就會陷入混亂,刑罰權的發動就喪失了基礎,罪刑擅斷就難以避免,公民權利也就會面臨嚴重威脅;我國刑罰權存在越過其他部門法直接發動的問題,需要加以限制;明確刑罰權的發動以行為違反了其他部門法為前提,有助于防止刑罰權的濫用。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代院長張遠煌教授也表示,關于新時代“法刑關系”的反思與定位,首先要明確,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要恪守刑法最后法和保障法的基本定位和基本角色。其次,不能關起門來就刑法談刑法,過分強調專業性,這樣容易忘記刑法的保障法地位,應把刑法和其他法進行比較研究,體現學術的自覺。第三,為了充分發揮刑法最后法與保障法的功能,應當大力提倡和推進預防性刑法,這個應該是當代刑法學重要使命。
編輯:曾珂
關鍵詞:明確法刑關系 防止刑罰權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