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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布《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及配套規則
新華社上海1月19日電(記者潘清)為保障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市場化、規范化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近日正式發布。
《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業務指南》)同時發布。上述規則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推出信用保護工具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指示精神,落實證監會《交易所市場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實施方案》相關工作部署的有效手段,是對交易所信用風險分擔機制的積極探索。提供信用風險的有效管理工具,有利于優化信用債市場風險定價機制,促進公司債發行、服務實體經濟。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試點辦法》及配套規則的發布有利于穩步推進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市場化、規范化開展,通過金融產品創新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具體內容包括:明確產品類型,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兩大類。其中合約由交易雙方簽署,不可轉讓,憑證由憑證創設機構創設,可以轉讓。試點初期先以信用保護合約起步,信用保護憑證業務推出時間另行通知;
實行參與者分層管理,信用保護合約的參與者分為合約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資者。信用保護憑證的參與者分為憑證創設機構和其他合格投資者。合約核心交易商和憑證創設機構均向上交所事前備案;
明確試點初期受保護債務范圍,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內發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債券(不含次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上交所認可的其他債務;
規范信用保護合約和憑證業務流程,對參與者資質及備案要求、合約申報要素、保費支付方式、憑證創設流程和轉讓方式、信用事件后的通知和結算流程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建立信用保護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和集中監測機制,健全風險控制管理和自律監管措施;
明確信用事件后的結算安排,界定信用事件主要類型、信用事件發生后結算方式和運作流程。信用事件主要包括破產、支付違約和債務重組等,具體適用的信用事件類型由交易雙方約定。
據悉,上交所將于近期舉辦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培訓,指導各類市場主體更好參與,推動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穩健發展,進一步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編輯:秦云
關鍵詞:上交所 信用保護工具 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