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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立法尤其要超前
當前,“未來法治”已經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未來法治”是建立在未來社會之上的,研究“未來法治”必須以把握未來社會為前提。那么,如何來理解、表征或定義未來社會呢?學術界使用了不同的詞語來指征未來社會。這里,我用三個最關鍵的,也是最具有共識性的概念來表征和描述未來社會,即“智能社會”“共享社會”“風險社會”。
未來社會是智能(化)社會。以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牽引人類社會跨入了智能社會。萬物互聯、自動化智能系統與人類在社會中共同存在,將是未來人類社會的圖景。人類迎來了一個智能社會的嶄新時代。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組織方式、思維方式都發生著深刻的變革。與此同時,法治和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也迅速呈現出智能化的發展趨勢。例如互聯網立法,即通過互聯網體察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識,推進良法善治。
未來社會是共享社會。進入21世紀以來,現代信息科技創造了數字經濟,數字經濟是典型的共享經濟。以往資本是獨占的,在數字經濟中,資本往往帶有公共服務的色彩,人們不太在意物品的占有權,而在意其使用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數字經濟也是最有效率的經濟,各種APP通過時間、地點、技能的匹配,將物品的使用權分配到最需要它的地方,使資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同時,新的信息科技也助推了數字自由和數字民主的發展,使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有了新的可能和保障,例如,通過互聯網,人們能夠獨立自由地選擇職業,更加精準地投資和經營,人們自由地發表言論,自由度和獲得感明顯增強。共享經濟和共享社會正在成為現實。
未來社會也是風險社會。風險叢生、風險疊加、風險度高是未來社會的顯著特征,因此,烏爾里希·貝克等西方學者認為21世紀的社會是“風險社會”。這個概念也被我國學術界廣泛認可。人類面臨的風險,首先是大自然帶來的風險,例如地震、颶風、輻射、氣候變化等,這些風險中固然可能有個別人為的因素,但主要是大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其次是人類自身制造的各種風險,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風險,像我們已經熟悉的戰爭、饑荒、恐怖主義等。在社會風險當中,最大的風險當屬科技風險,例如,原子能技術的開發利用形成了核戰爭的風險;基因技術的泛濫使人類面臨異化、變異的困境以至生存的危機;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發明運用,很可能使芯片代替肉體成為承載人類靈魂的物質,那將導致人類精神世界的空虛,并顛覆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更可怕的是,大數據、區塊鏈技術的使用正在悄悄地甚至公然地侵襲公民的信息權利,個人的隱私、尊嚴、安寧面臨不復存在的嚴重危機。除了上述技術風險,公共風險和管理風險也是很大的。例如,在傳統社會,很多風險屬于個別性、局部性,而在信息社會和智能社會,大多數風險具有廣泛性、快速蔓延性、急劇增強性,而個人甚至群體對于風險的識別能力、預防能力、控制能力嚴重不足,這就很容易演變為大規模的公共風險;人工智能數據管理方面的安全風險越來越大,研發和企業內部人員違規使用數據,外包人員泄露數據,互聯網數據導入和導出缺乏有效監管等。僅以上述舉例,就足以說明預防和控制風險將成為未來社會的根本任務。
如果說人類社會還將有一場巨大的社會革命的話,那將不是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暴力革命,而是規制“數字帝國”的法治革命。面對科學技術的雙刃劍及由信息技術引發的風險社會,必須把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的開發運用置于法治的規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將其對人類有利的一面發揮到極限,而將其對人類有害的另一面及時攔截于外。這是法學界、科技界和信息科技企業的共同使命和責任。希望法學界主動地與科技界和企業界協同,以人類利益為目標,以人的主體性為本位,以構建智能時代的倫理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為己任,加強對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的創新發展及風險挑戰的前瞻性研究和約束性引導,確保新技術更加公正、安全、誠信地運用,更加有效地預防風險、控制風險、應對風險。 總之,要以法治的理性、德性和力量引領和規制新一輪科技革命,使之成為促進社會普惠發展的生產力基礎,讓科技發展和運用符合倫理,讓智能化系統更加安全可控,讓人們在網絡泛在的數字時代對自己的隱私保護、生活安寧、身心自由充分信任;讓人們在算法決策、機器決策中真正獲得規則公平、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讓各種智能在線教育、智能遠程醫療、智能無障礙設施、遠程法律服務、互聯網法院等充分釋放正能量,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助力縮小人與人之間的差距,彌補各類優質資源供給不足、分享不均的現狀,更好地實現教育公平、醫療公平、司法可及、殘障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權益保障,使全體人民共享科技成果,共同擁抱更加美好的未來社會。
(作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風險 數字 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