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著名商標”理當退出歷史舞臺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日臻完善,由政府認定名牌弊大于利。一方面,靜態的評價與產品動態質量和品質存在很大偏差;另一方面,以政府公信力為企業品牌質量“背書”,容易被企業利益所裹挾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政府為企業背書,企業一旦出現問題不負主體責任,則要由政府來負責任。目前,已經要求取消所有著名商標、知名品牌的評比。
實施20多年的“著名商標”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據、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等問題,一度備受詬病。2017年11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11個省、區、市地方人大常委會發出《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要求各地清理廢止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不過,在一些地區,清理和整改并不徹底,甚至有的地方“換名頭”繼續評比。
在我國,著名商標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僅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較有知名度的商標。在商標領域,許多企業對“著名商標”的認定趨之若鶩,大玩鍍金品牌游戲。前些年,“免檢產品”“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等標簽滿天飛,后來逐步得到清理,先是“免檢產品”相關管理辦法被廢除,接著“名牌產品”評選被取消,隨后新商標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稱號,然而“著名商標”卻成了漏網之魚。
此前,西安地鐵三號線建設事故中使用的“問題電纜”,竟曾被評為“陜西省著名商標”。相關部門回應稱,是因“相關工作人員審核、把關不嚴”。然而,在本應嚴苛的審批制度下,“核準注冊三年”這個簡單且明擺著的條件,居然被解釋為“審核把關不嚴”,既背離大眾認知,也有違常識。
事實上,一個產品是不是名牌,是否馳名、著名,本來就該由市場說了算,行政過度介入,反而會產生不少問題。監管部門的認定與評價,并不必然與產品的市場口碑吻合。這種評價制度存在與生俱來的漏洞,一方面靜態的評價與產品動態質量和品質存在很大偏差。比如,曾經的質量免檢制度與免檢標識,本義是正向激勵,但一些企業在獲得質量免檢資格之后卻不重視質量。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履行市場“守夜人”角色,主要職責是守住規則的底線,如打擊坑害消費者的劣質品牌,而不是褒獎優質品牌。事實上,打擊劣質才是真正的保護優質。監管部門以政府公信力為企業品牌質量“背書”并不科學,容易被企業利益所裹挾。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日臻完善,由政府認定名牌弊大于利,在客觀上制造了不公平競爭,也難免誤導消費者。比如,“問題電纜”獲得“著名商標”的認定就是一個例子。在某種程度上,職能部門對企業商標及產品質量過多地評價與認定,有干預市場之嫌。一旦有問題的企業獲選,就會極大破壞政府部門公信力。在一些領域,市場能夠自行調節的,行政力量退出更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進而倒逼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所以,“著名商標”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企業 著名商標 退出 政府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