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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辛繼平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上海1月23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公開宣判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法定代表人辛繼平貪污、受賄、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隱瞞境外存款一案。
上海市一中院對辛繼平以貪污罪、受賄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間,辛繼平利用擔任國有公司虹聯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接虹聯公司所開發房產的裝修、綠化、景觀等工程項目和購買、承租虹聯公司的房產、商鋪等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名表、購物卡等賄賂共計278萬余元。
2013年10月,辛繼平利用擔任虹聯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徇私舞弊,決定將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等地的66套商鋪低價出售,共計造成其中31套商鋪以低于市場價2182萬余元的價格完成產權變更。其間,辛繼平還借用他人名義或幫助特定關系人低價購買了其中5套商鋪,非法占有國有財物298萬余元。
自2000年起,辛繼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渣打銀行開設投資基金、存款賬戶等,并在擔任虹聯公司和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領導職務期間匯入港幣、美元等錢款,未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截至2017年7月,上述賬戶內共有存款折合62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辛繼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還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并從中謀取個人私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另隱瞞境外存款,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貪污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應予數罪并罰。綜合考慮辛繼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相關罪行并積極退繳贓款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辛繼 繼平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