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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稿:對何為準入前國民待遇作出解釋
對何為準入前國民待遇作出解釋
外商投資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二審稿作出多處完善性修改
本報記者 朱寧寧
時隔一個月,外商投資法草案今天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今天下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匯報了草案的修改情況。
據李飛介紹,對于制定外商投資法,各方面普遍表示贊同,認為這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動形成對外開放新格局。
今天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根據各方意見作出了多處修改。考慮到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載入國家根本法,憲法第十八條對我國保護外商投資作出了基本規定,草案二審稿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規定。與此同時,草案二審稿還對準入前國民待遇、征收征用等內容作出完善。
修改完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
草案一審稿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草案一審稿雖然規定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制度,但還不夠清晰、充分。
據此,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分為以下四款表述:“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將同步廢止外資三法并規定五年過渡期
外商投資法施行后,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該如何適用?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相應廢止“外資三法”,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登記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建議在草案中予以明確。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明確了五年的過渡期,規定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強調外資企業依法依規享受優惠措施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外商投資立法要充分考慮擴大對外開放、吸引外商投資的需要,體現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精神。
鑒于此,草案二審稿在已有規定的基礎上作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將第九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二是將第十四條中“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的規定,修改為“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
完善規定為擴大對外開放積累經驗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的“特定區域”和第二款中規定的“特殊經濟區域”含義不夠清楚,建議進一步明確。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兩個區域的概念有交叉,有關方面理解不完全一致,兩款的內容又較為接近,據此,草案二審稿表述為:“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明確依法征收并應及時公平合理補償
草案一審稿在第三章投資保護中對征收進行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按照憲法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草案二審稿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體現內外資一致原則作出銜接性規定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外商投資并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草案二審稿據此增加了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同時,還有意見提出,草案規定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但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如何處罰,未作規定,建議明確。此次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報北京1月29日訊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規定 草案 外商投資 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