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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重在預防

2019年01月30日 14:24 | 作者:杜曉 徐靜華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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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爆料,重慶萬州25路公交車再現乘客毆打司機事件。從已經公開的視頻可以看到,在一輛正在行駛的公共汽車上,一名男子情緒激動,不顧其他乘客阻攔,沖上去毆打司機。目前,當地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近年來,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方向盤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不時出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最近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此后,交通運輸部官方網站也發布了部分行業標準修改情況,其中,《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處置基本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增加車輛方向盤被人搶奪后的操作規程。

對此,《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發生多起搶奪方向盤事件

完善制度從源頭維護安全

據一家媒體不完全統計,僅2017年一年,全國就至少發生過36起乘客襲擊司機的案例。

自2018年10月26日發生了重慶大巴車墜江事件后,搶奪方向盤等行為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和反思。在重慶大巴車墜江事件發生之后,北京又發生了一起搶奪方向盤事件。

從已經公開的視頻可以看到,女乘客先是在車后門處大鬧,甚至想打開車載滅火器噴射,發現自己不會使用之后,又把滅火器摔在地上,沖到司機附近,搶奪方向盤。

警方就此發出通報:(2018年)11月15日上午,乘客孫某(女,34歲,本市人)從順義閆家營搭乘945路公交車行駛至地鐵俸伯站時,準備刷卡下車換乘地鐵,因對刷卡顯示扣費金額有異議,要求售票員解決并拒絕下車。車輛繼續行駛后,孫某情緒激動,摔砸車載滅火器,與指責其行為的乘客發生爭執,之后沖到司機身旁,言語威脅司機停車,欲拍擊控制臺車門按鈕,干擾司機正常駕駛,被車上乘務管理人員制止,后司機停車。接公交車售票員報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孫某當場控制并帶離現場。經民警教育,孫某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并表示悔過。因孫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秩序,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表明,“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的刑事案件量穩中有升”“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合計占比近七成”“乘客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主,占比55.77%”“司機犯罪以故意傷害罪居多,占比56.86%”“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合計占比近六成”“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現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46.4%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90.57%的判決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

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認為:“《指導意見》和《操作規程》回應了近幾年頻發的搶奪方向盤高危事件,從制度層面不斷完善,從根源上應對此類危機,爭取讓悲劇不再發生。”

交通部管理干部學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張柱庭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值得充分肯定。

“現有立法中對危害公共交通行為的這一類問題,尚沒有明確的定罪依據。與此類似的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當年因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事情不少,所以專門對此種行為進行立法,包括暴力威脅乘務人員、未經批準進駕駛艙的行為都要進行定罪。相關法律規定有力地保護了航空安全,作用非常明顯。但是刑法上的相關規定只適用于航空,不適用于道路、鐵路等公共交通工具。無論是航空安全還是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應該給予同等的刑法保護。因此,《指導意見》的出臺對于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張柱庭說。

法律規定闡釋更加明確

加大違法成本重在懲戒

去年11月28日,山東省東平縣一起司乘沖突案件一審宣判,因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是山東省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

據東平縣人民法院介紹,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的一輛客車,車內載客18人。客車行駛至一處省道交叉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司機告知周某某只有在汽車站方可下車后,周某某即搶奪方向盤要求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客車停在道路北側路肩上。車輛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另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起案件將給今后類似案件設立“標尺”。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

《指導意見》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張柱庭認為,《指導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在于,對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了詳細解釋。“在《指導意見》出臺之前,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決問題時會存在問題,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彈性條款,解釋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在過去一直沒有出臺專門的解釋,這就可能導致在條款應用上出現差異化的問題。”

“對于同一個行為來說,可能在有的地方定罪了,有的地方沒有定罪;從量刑上看,有的地方可能會判成緩刑,有的地方可能就是重罪,這就出現了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性。這種實際執行的差異性,導致一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問題在刑法上得不到明確的制止。”張柱庭說。

張柱庭認為,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比較清晰地描述了毆打、搶奪方向盤等一些具體表現,這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行為時有了明確根據,值得充分肯定。

《指導意見》規定,對“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經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然繼續實施的”“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等七種行為進行從重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張柱庭認為,在量刑方面,《指導意見》中格外強調幾類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不得適用緩刑,這非常明確地傳達了國家對此類行為絕不寬容的態度,也體現了刑法的預防性。

在唐鈞看來,《指導意見》加強了懲治力度,對幾類特定情形予以從重處罰。加大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預防此類違法違規行為。

技防物防社會預防齊發力

構建全社會共建共治格局

《指導意見》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唐鈞認為,《指導意見》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采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后果發生,《指導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這樣的規定很有必要,便于所有人在第一時間做出有利于應急處置的科學行為。并且,《指導意見》通過嚴懲此類行為,體現出了約束和規范的本意,形成全社會遵紀守法、合規有序的局面。”唐鈞說。

《指導意見》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唐鈞認為,《指導意見》通過保障正規執法,切實規范現場秩序,有利于防止危機發生或加劇。

“很多教訓是以一些人的生命為代價換來的,通過這些教訓,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完善,目的就是要盡量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因此,對待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事件,不能僅僅依靠發生事故后的處置,也要更加重視做好預防工作。”張柱庭說,在公共交通安全問題上,法律預防只是其中一方面,要通過技防、安防、物防等,比如公交車上的司乘隔離。另外,社會預防也非常重要,即普通乘客要對這種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積極制止,最終實現安全事故的充分防范。

“最近,有媒體報道了一些案例,在公交車上,一旦出現毆打駕駛員、搶方向盤的情況,有不少乘客會站起來制止這種行為。就是因為在發生一些新聞事件后,大家逐漸意識到,如果遇到相似現象而不去制止,自身也可能會面臨嚴重的后果。”張柱庭說。

“當然,這其中最關鍵的還是從法律層面預防,通過完善相關規定,讓人們對自身行為的后果和問題的嚴重性,有比較清晰的預知。比如乘客毆打司機時,需要從法律上非常清晰地告訴乘客,這是犯罪。如果法律不表達這樣的態度,打人的人可能會認為是司機不對,具體處理人員也會認為這是民事糾紛,很難制止類似行為。相信在《指導意見》出臺后,此類事件出現的頻率會大大降低。”張柱庭說。

對于預防工作,唐鈞稱:“第一,此類危機應對不能止步于處理事件本身,而要完善制度;第二,危機不能僅依靠發生后的應對,而要關口前移、做足防范;第三,危機應對不是政府單方面的責任,而是需要構建‘全社會共建共治的格局’。”

交通運輸部官方網站發布的《操作規程》等行業標準修改單,也增加了遇乘客威脅、襲擊或搶奪方向盤等情況的相關條款。修改單提出,遇到此類事件,駕駛員應立即靠邊停車,撥打“110”電話報警,向運營單位報告。此外,當事人強行逃逸時,駕駛員應注意觀察其體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向公安機關提供偵破線索。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應聽從公安機關指揮。

“這是針對近期不斷出現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所增加的操作規程內容,目的是為了告訴司機,在出現類似惡性事件時,如何進行應對和處置,以盡可能確保車輛及車上廣大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惡性事故發生。”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海波說。

黃海波認為,《操作規程》對減少公共惡性事故發生有非常積極的意義。“更希望執法部門在處理類似事件時,加大懲戒力度,通過嚴格執法讓違法者付出代價,通過懲罰和警示雙重作用,引導社會大眾守法,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合理處理司乘關系,更好地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黃海波說。

編輯:張同天

關鍵詞:公共交通 指導意見 乘客 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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