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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湛:鄉村振興不能“撒胡椒面”
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應用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李湛
有的農村基層干部說:“土地流轉不了,鄉村就振興不了。”農村土地閑置標志轉變農業傳統生產方式的時機已經到來。新型農業生產主體如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是推動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的重要力量,也是吸引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回流的重要載體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當前,國際經濟政治形勢錯綜復雜、風高浪急,加快推進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顯得更加緊迫,對增強抗擊國際貿易壓力、加緊擴大內需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服務體系有待健全
當前,鄉村發展的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第一,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外流,而且在外定居的比例不斷提高。部分鄉村常年在外務工青壯年比例超過90%,呈現“空心化”現象。總的來看,外流數量始終超過返鄉數量。
第二,土地等生產資料閑置化加重。調研顯示,土地撂荒現象在全國農村有蔓延趨勢。這與交通條件和務工機會、自然條件的優劣以及外出務工人員比例有正相關關系。同時,土地臨時租賃現象也值得關注。
第三,農業收入提高渠道不暢。研究顯示,農業收入來源傳統、收入結構單一、收入渠道不暢、農產品價格偏低,依然制約了農業和農民的持續增收。綜合來看,廣大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非農業領域,農民內部收入差距有所拉大。
第四,鄉村治理水平有待提升。相關挑戰包括鄉村集體經濟和集體組織的虛化弱化、農村人員的大規模流動以及鄉村傳統文化的日漸式微。
第五,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差距。一方面,農業公共基礎設施缺乏足夠的對口資金,傳統村落缺乏維護和改造資金;另一方面,鄉村醫療、教育、文化、居住、商品、通信等公共服務與城市的差距仍然較大。
由此,鄉村振興主要面臨以下幾個困難:
土地流轉有待規范。土地流轉是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的前提條件。有的農村基層干部說:“土地流轉不了,鄉村就振興不了。”目前,土地流轉的規模和規范存在一些問題,如土地流轉交易的市場及機制不夠健全、風險保障體系不夠完善、土地承包者的利益保障有待提高、農民認知程度較低等。
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有待健全。具體表現為:亟須培育新型職業農民,農機站、農技站等基層農業服務保障機構需要進一步激活,農產品的監管和檢測體系有待加強。
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瓶頸有待破解。先進的城市工商產業資本下鄉并與農村資源實現有機融合,是整合農村要素資源、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方式。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為返鄉勞動力配套產業資本。
農業生產方式轉型有待加強。在這方面,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推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和農業生產方式變革。
引導“城市資源下鄉”
鄉村振興影響深遠、牽涉面廣,難度很高,需要抓住關鍵、聚力突破,以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為重點來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避免鄉村振興演變成“廣撒胡椒面”的普惠式補貼。
一是通過轉變農業生產方式實現農村產業興旺。
產業興旺是振興鄉村的首要任務。落后的農業生產方式、扭曲的價格體系,迫使農民離開土地、擠向城市,從而導致鄉村衰敗、治理失控。振興鄉村需要圍繞轉變農業生產方式這一核心,探索小農經濟如何向現代化農業生產方式轉型升級。
二是通過改變“小、散、舊、單”的生產組織和傳統落后的生產技術手段,推進新型農業生產方式。
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為農村土地流轉創造了條件。農村土地閑置標志轉變農業傳統生產方式的時機已經到來。新型農業生產主體如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是推動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的重要力量,也是吸引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回流的重要載體。
三是促進農業現代化和產業融合發展。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大力推進“農旅結合”和“農超結合”等模式創新,發展“大戶+合作社+農戶”以及“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等。
四是以“城市資源下鄉”作為轉變農業生產方式的必要條件和重要手段。
應研究制訂專門的激勵措施,引導城市人、財、物、技術、文化等各種資源下鄉,并與農村勞動力、土地等資源結合融合,促進農業生產生活方式轉型升級。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鄉村 農村 土地 振興 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