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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呼吁 :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盡快出臺

2019年02月22日 14:12 | 作者:王陽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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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趙宇見義勇為反被刑拘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業內人士呼吁

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盡快出臺

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具有共通性,正當防衛行為本身包含了見義勇為的內容。趙宇案的關鍵在于對趙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判斷

◎趙宇案之所以從故意傷害到過失重傷,再到防衛過當之間反轉,是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見義勇為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有相關內容

◎制定一部獨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法,是改變現狀的較好途徑

◎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存在各地不一、體系混亂、立法位階較低、相互不銜接等諸多弊端,嚴重阻礙了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充分、有效的保障

□ 本報記者 王陽

在生活中,見義勇為是一種充滿正能量的行為,即“看到正義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在司法實踐中,見義勇為往往會得到不同的處理結果,甚至時常發生“流血又流淚”的案例。

不過,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的一則通報卻極大地鼓舞了人心。通報稱: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后果。鑒于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則通報中的主人公是因見義勇為、營救被毆打女子而被刑事拘留的黑龍江籍22歲保安趙宇。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對趙宇決定不起訴,意味著趙宇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趙宇案之所以從故意傷害到過失重傷,再到防衛過當之間反轉,是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見義勇為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有相關內容。目前,我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相關法規條例,但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在進入立法程序多年后,至今仍沒有出臺。此外,由于各地法規不一致,導致見義勇為的認定主體、標準以及負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處理等問題比較混亂。

見義勇為一波三折

輿論介入出現反轉

2月17日,自稱“制止侵害反被刑拘”的趙宇,在網上引起廣泛關注。

有網帖稱:“2018年12月26日,福州趙先生樓下一個女鄰居大喊救命,趙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戶施暴的一個陌生男子。施救過程中,趙先生踹了男子一腳,造成對方內臟損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趙先生因此被當地警方刑拘14天。”

2018年12月29日,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被羈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月10日,因檢察機關不予批捕,趙宇在向警方交納1萬元“保證金”后,取保候審。

2月20日,警方認為趙宇過失致人重傷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發布通報,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警方稱,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將視其病況采取相應法律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趙宇案一波三折,在輿論介入后多次反轉,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從“故意傷害罪”到“過失致人重傷罪”,當地公安機關偵辦這一案件的案由變化,說明他們也在根據案件偵辦情況調整工作方向。刑事案件偵辦時需要根據證據進行調整,特別是在這起案件中當事一方為重傷,更要慎重。而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具有監督職責,“實踐中,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部門重新偵辦或是不批準逮捕、不予起訴,都是正常情況”。

記者了解到,見義勇為不僅沒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留14天的情況其實并不少見。

幾年前,深圳大學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褻女性時挺身而出將對方打傷。猥褻女性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5天,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小涂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遭警方刑事拘留14天。

和趙宇案一樣,在進入司法環節之后,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決定,警方亦撤銷此案,小涂被無罪釋放。警方稱不會留下案底,還按照見義勇為的標準對小涂進行了獎勵。小涂也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藥費用。

法律專家認為,法律不只是由條文構成的,執法者的行動、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會的觀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終的面貌。在見義勇為案件中,如果完全從造成的后果來看,由于確實造成他人傷殘,見義勇為者應該承擔傷者的醫療費。但處理這類事件,不應該只是看到結果,而忽視了本來的過程。“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執法沒有問題,但‘執法片段化’有問題。不是‘誰先報警誰就有理’,也不是‘誰受傷了誰就是弱者’。如果警方如此執法,那就太教條化了。”

見義勇為缺法律定義

與正當防衛具共通性

有專家稱,所謂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通常有幾個基本特征:一是發生在緊急情況下;二是有一定的風險和危險;三是具有利他性;四是結果的雙重性。特別是作為一種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救助行為,自愿施救者往往出于利他的動機,奮不顧身。在這種情形之下,要求一般民眾(而不是專業施救人員,比如消防人員、游泳池的救生員等)瞬間對相關的利害作出判斷,過于勉為其難,明顯不合理。

“見義勇為者多半出于‘血性’,通常‘沒想那么多’。試想,如果讓大家面對緊急情況,都盤算一番、思考再三,還會有見義勇為嗎?”專家反問,等到盤算有結果了,受助人恐怕早就被洪水卷走了,被大火吞噬了。況且,是否過失以及過失是否重大,是否有損害以及損害是否重大,到法庭上恐怕都得費不少周折才能審明白,要求普通民眾在緊急狀態下迅速作出判斷并因此選擇或調整其救助行為及手段,顯然不合理。

法學界人士也認為,見義勇為并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也沒有出臺專門規制見義勇為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與見義勇為接近的概念是正當防衛。因為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具有共通性,正當防衛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本身就包含了見義勇為的內容。因此本案的關鍵,仍然在于對趙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判斷。

根據相關公開報道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壞門鎖”“用燒水壺砸頭”“用凳子砸”“強脫衣服”等暴力行為。趙某聽到呼救,抵達現場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著年輕女子的脖子,右手舉著拳頭”。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這些細節說明,當時緊迫的不法行為正在發生,而且這種不法行為屬于特殊正當防衛所規定的“行兇、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慮到趙宇制止不法行為所采用的手段、打擊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時停手等客觀行為,可以認定趙宇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認定標準不統一

救助標準存爭議

近年來,“小悅悅”事件、“彭宇案”等引發了越來越多人對見義勇為的質疑。“扶不扶”成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呼喚法律的正向引導。

早在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的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經政府核準登記成立。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等為宗旨。

記者采訪發現,我國雖然成立了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但對于何種行為是見義勇為,在法律層面并不明確。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不明晰、不統一。河北、廣東、山東、陜西和北京等地區將“救死扶傷”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而其他地區卻沒有。換言之,同一行為,在甲省可能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在乙省就可能不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各地因見義勇為認定而出現爭議的情形有多種。有的是因為行為者是未成年人,有的因為行為者平時表現不好。例如,保安與犯罪嫌疑人搏斗受傷,在廣東可認定為見義勇為,在四川卻不能,因為廣東的定性是“法定職責以外實施的行為”,四川是“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的行為”。

除了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存在盲區,對見義勇為的救助標準也有很大的爭議。

例如,河南人趙承利在廣東清遠因搶救溺水者身亡,廣東省政府為其家屬發放了100萬元撫恤金。而同在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兩個均被當地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家屬,得到政府的救助標準卻不一樣。一家收到政府送來的66萬元見義勇為撫恤金,而另一家只有13萬元撫恤金,兩者相差50多萬元。

“這涉及公平問題,一方面,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應該統一,避免同樣的事跡,出現你是見義勇為,他可能是故意傷害的局面;另一方面,事后的獎勵標準要統一,避免出現見義勇為者作出了同樣的犧牲,但在精神撫慰和物質獎勵上出現厚此薄彼的情況。”市民張宇對記者說。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一位負責人認為,制定一部獨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法,是改變現狀的較好途徑,“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存在各地不一、體系混亂、立法位階較低、相互不銜接等諸多弊端,嚴重阻礙了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充分、有效的保障。由于缺乏全國性立法,導致各地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不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力度不盡相同”。

經費機制成掣肘

統一立法需加速

事實上,對見義勇為進行全國統一立法的呼聲由來已久。

從1996年開始,公安部多次啟動見義勇為的立法工作。但由于涉及管理體制、經費、長效機制建設等問題,見義勇為的立法工作一直進展緩慢。

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30多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關于盡快制定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的提案》,要求統一申請、確定、獎勵條件,實現清清楚楚的“國家標準”。

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但由于這份意見只是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階位,在保障落實上存在省、市、縣不同的層級,以及政法、公安、民政、衛生、用人單位等諸多部門面臨“誰家的孩子誰來抱”和“九龍治水”的執行難題。

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共6章、43條,首先是對見義勇為人員作了明確定義,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跡突出的公民。具體包括5種情形,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等。

此外,《草案》首次將“保障”引入法規的命名之中,以區別于“保護”的提法,更符合社會將見義勇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給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訴求。

同時,《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個人就業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較于地方立法對于傷殘者醫療困難的保障,從出于道義的救濟、救助上升到了醫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解決”的兜底設計,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保障責任,增強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剛性。

讓很多人不解的是,公安部的這部經過原國務院法制辦審核,有望由國務院作為行政法規發布的《草案》,歷時近兩年了再無下文。

2017年10月,新頒布的民法總則專門設置了兩條“見義勇為”條款,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法律人士給予高度評價,民法總則的“見義勇為”條款承載了公眾的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會共識。免除見義勇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給救助人或潛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助于激發更多果斷、及時的見義勇為行為。

制圖/李曉軍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趙宇 認定 保障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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