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協·協商>建議 建議
加快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一國兩制”和三個獨立關稅區構成了粵港澳大灣區獨特的法律環境,特別行政區、經濟特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經濟體制多重疊加,法律和體制層面的差異和隔閡,將阻礙粵港澳三地創新要素資源流動,阻礙科技創新合作的深化,拉大創新協同的差距,提高融合創新協同創新的成本。我們應從國家層面進一步重視在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進程中需要面臨的“區域法律差異問題”和“區域體制差異問題”,通過有效跨區域規劃和協調,跨越法律和體制的障礙,為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服務、優質的體制支撐。
我們應該總結港澳臺、廣東等地在引導和推動科技創新中的成功做法和經驗,建立完善引導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政策法律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廣東在引導和推動科技創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包括協同港澳打造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制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建設高水平大學,重新組建省科學院,大力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等,區域科技創新綜合實力躍升全國第一。港澳地區高端科研力量強、科研合作國際化水平高。臺灣地區是華人地區科技創新實力最強的,當地政府在科技創新中始終扮演著引導者和推動者的角色,引導和推動科技創新的政策法規超過100種。基于加強科技管理和促進科技創新工作的需要,我們必須認真、細致、系統地梳理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總結和參考港澳臺、廣東等地的做法和經驗,從提升企業自主研發能力、加速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培育、推動產學研合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完善政策法律體系,為科技創新營造更好的“生態環境”。
改革開放40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廣東省強力推動科技創新,全省區域科技創新綜合實力已經躍升為全國第一。廣東市場經濟發達,對外開放程度高,應該鼓勵廣東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方面先行先試,比如鼓勵廣東牽頭構建更加靈活高效的粵港澳科技合作機制,在共建重大創新平臺和成果轉化基地,共同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建設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等方面先行先試。國家可以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資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廣東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國際創新人才密集區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設立離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發機構,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試行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人員按需辦理往來港澳的多次商務簽注,對接在粵工作的港澳臺人才和外籍高層次人才出臺其入戶、購房、醫療、子女教育等配套政策,減輕其在內地工資薪金所得稅稅負,等等。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臺聯會長,中共韶關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創新 科技 建設 粵港澳 顏珂 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