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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委員建議放寬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差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設定了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差: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據前款(即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單方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對此,26日分組審議草案時,委員朱明春建議,適當放寬“40歲年齡差”。“理由有兩條,一是現在獨身者,自己選擇獨身或者離異的人越來越多,二是現在教育水平提高、教育年限延長了,如果要求差40歲以上,就意味著到退休只剩下20年了,收養的孩子可能退休的時候他還沒有完成應該完成的教育,65歲了孩子才20幾歲,大學還沒有畢業,我認為至少可以減低5年,比如相差35歲,這樣他退休了孩子已經25歲左右,能夠自立、能夠完成大學教育。同時我建議加強收養后的評估和管理。收養,年齡當然是很重要的條件,法律同時也規定了收養人很多其他條件,不一定非要強調年齡相差40歲。收養之后的初期一年,能不能由收養關系登記批準機構對收養關系進行評估,這樣能夠保護被收養人的合理合法權益。比如,評估收養人的人品、經濟條件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收養條件的需要。建立評估制度能夠更有效地保護被收養人”。
委員呂薇也表示,“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歲以上。我理解可能這樣規定是為了限制有什么其他的目的的收養。但是正常情況下,40歲的差距有些大了,比如這個人真的是想收養一個小孩,收養一個剛出生沒多久的,40歲才收養,等孩子長大了,他也沒有撫養能力了。這條規定可以防止一些問題,但是同時也阻礙了部分正常的收養”。
聲音: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何福勝:現在中國的啃老現象太多,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出去工作,還依靠父母親撫養,婚姻家庭編應該對此有所體現。能否在第843條前面加一條內容,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享有父母撫養權,或者規定父母對有勞動能力的子女不再有撫養義務。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樊一婧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收養 子女 年齡 委員 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