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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激增 該如何才能管好你的“錢袋子”?

2019年07月14日 07:5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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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激增,管好你的錢袋子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在過去8年里,民間借貸案增幅超10倍,成為民商事審判第一案由,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非法集資、‘套路貸’等刑事犯罪的情況亦時有發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案件審判白皮書(2011-2018),總結梳理8年間民間借貸案件特點、難點、應對機制及風險提示。

白皮書顯示,民間借貸已成為當前社會理財的重要途徑之一,高息成為民間借貸市場標配。法官提醒,作為出借方,應充分認識到高收益帶來的高風險,自覺抵制高息誘惑,提高對非法集資等犯罪的識別能力,防范法律風險;作為借款方,應謹防落入“套路貸”陷阱,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款項交付應選有據可查方式

“對我院受理的相關案件進行分析后發現,民間融資成本近年來顯著攀升,2018年平均融資成本超過20%。8年間,借款協議中有明確利息約定的案件占比從19.29%上升至68.08%,這部分案件中當事人約定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或24%的案件,占比從5.56%上升至63.33%。2018年,全部案件平均利率為12.37%,有償借貸案件利率平均為24.6%。”北京一中院副院長馬立娜介紹,隨著科技不斷進步,民間借貸采取電子轉賬的方式已成主流。

然而,民間借貸特有的盲目、無序、不規范等特點依然存在,造成事實查明難度大。北京一中院8年間審結的案件中,當事人沒有任何書面借款協議的案件占比近兩成。馬立娜指出,部分當事人因法律知識匱乏、證據意識淡薄,舉證能力不足,無法提供借條、合同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憑證,導致客觀事實查明難。此外,當事人經常將買賣、合伙、賭博等其他行為形成的債權債務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予以確認,以借條、欠條作為結算憑證,基礎法律事實的復雜,會進一步加大事實還原的難度。

對此,法官提示,形成一份形式完備、內容清晰的書面協議,可最大程度降低糾紛風險。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時應當有正式的借條、借款合同等書面憑證,憑證上要注明當事人信息、借款本金、利息、期限、用途、違約責任等內容,防止因借條內容不規范產生糾紛。合同用語應簡練、清晰,避免歧義,數字金額盡可能采取大寫形式。因多次結算產生多份借條、協議時,應當注意及時更換,對于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轉化為民間借貸時,應當注明來龍去脈。

法官同時提醒,款項是否交付是產生糾紛時法院審查的重點,借貸雙方應當嚴格款項交付形式,注意保存證據。出借款項或歸還款項應當盡量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等有據可查的轉賬形式,并注明轉款原因,避免現金交付。采取現金交付時可邀請見證人見證,注明現金交付過程,各方簽字確認,也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注意保證聲音、圖像的完整、清晰。還需注意的是,款項交付的雙方應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其他人代理的應當具有授權。

警惕高息誘惑查清平臺有無備案

除了傳統的借貸形式,白皮書披露,隨著“互聯網+”與社會各領域的深度融合,傳統的民間借貸也以“網絡借貸”的模式實現飛躍,相關的糾紛訴訟開始出現并呈上升趨勢。目前用于醫療、養老、贍養撫養、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借貸的案件逐步降低,而用于投資、生意周轉、公司經營等發展性、經營性借貸占比已達70%。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民間借貸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廣泛的社會資金投入,部分機構推出形色各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然而其中一部分模糊了不同金融業務與真實借貸的界限。”對此,馬立娜表示,法院支持金融創新行為,但堅決遏制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將嚴格執行24%的法定利率上限規定,嚴厲打擊高利貸、砍頭息等違法行為,對于各種以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保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對于當前流行的網絡借貸模式,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長李利提醒,網絡借貸平臺本質上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服務的中介機構,而不是金融機構。投資者通過網絡借貸進行理財,實際上就是通過網貸平臺把錢借給了別人,主要收益在于借款協議上所約定的利息。主要風險在于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本付息或者平臺跑路,作為投資者,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

“應當正確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少新聞報道有的投資人把自己的全部積蓄甚至是養老錢都投入其中,是非常不可取的。這種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已經異化為一種投機行為,一旦投資失敗,會給日常生活帶來重大變故。”李利稱,投資市場上不變的定律是“風險越高收益越大”,也就是說高額的利率等于高風險,因為它是借款人資質信用欠佳的市場化表達,“如果無法承受高風險,建議不要進行此類投資。”

此外,在進行網絡借貸時,法官提醒應重點審查平臺是否經過備案、資金是否由銀行存管、是否依法依規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等情況,對于違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變相向投資者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應當自覺抵制。一旦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可以通過平臺提供的中介服務,進行債權轉讓退出,或者通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途徑提起訴訟或仲裁。如果出現網貸平臺跑路,出借人要及時報警,及時登記為受害人,尋求公安機關救濟。

實收金額遠小于流水或已被套路

在民間借貸市場,除了高風險的產品,近年來還出現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的“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公眾的合法權益。

“套路貸”是指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等方式惡意侵占借款人房產、款項的違法犯罪行為。違法人員往往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或陰陽合同,隨后按照虛高的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此外,違法人員還會通過設置各種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還款,以此獲取高額的違約金,并通過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暴力討債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

“‘套路貸’與合法的民間借貸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而‘套路貸’的目的則是通過各種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房產、款項等財物。”馬立娜說,作為借款方,應當了解套路手段,謹防落入陷阱,借款時要對不合常理的做法提高警惕,如發現放款人通過各種手段使自己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遠小于表面證據上顯示的金額時,應及時止損提出質疑,發現自己可能涉嫌被“套路貸”的,應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除了“套路貸”,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其他情況也時有發生。北京一中院8年間受理的案件中,當事人抗辯存在集資詐騙、非法暴力討債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占比9.24%。法官提醒,合理合法討債,是法律和道德賦予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債權人應當承擔的義務,討債手段要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規定,不得碰觸法律底線,也應堅守道德底線,自覺維護社會公德,做到理性維權,不采用暴力、脅迫、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身心健康的討債手段,應樹立法律維權意識,善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借貸 民間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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