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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丟失發票不再要求登報聲明作廢
本報訊(記者 張欽)今后,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不必再登報聲明作廢,只要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即可。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發票遺失須登報聲明作廢”將成為歷史。與此同時,“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的規定也被取消。
據悉,此次國家稅務總局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取消其中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該《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原規定為“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目前,已經將“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要求取消。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相應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予以全文廢止。因該公告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后刊登“遺失聲明”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取消后,該公告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為深入貫徹“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宣布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舉將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共取消了25項稅務證明事項,其中12項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根據多項其他規定停止執行。此次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發票票證3項、稅務登記3項、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法律事實證明9項、資格資質證明3項、權利歸屬證明2項、其他客觀狀態證明11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納稅人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包括發票丟失登報聲明、軟件檢測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納稅人已有材料的共20項,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身份證明等。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修改了《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也取消了“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一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國家稅務總局 發票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