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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11·25”特大生產制毒物品案二審宣判
新華社銀川10月19日電(記者 張亮)記者日前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辦獲悉,寧夏“11·25”特大生產制毒物品案近日在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8名被告獲刑7年2個月至14年不等。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程武勇伙同他人在山東省費縣生產制毒物品羥亞胺366.7千克(羥亞胺為新型毒品主要原料),該制毒窩點被公安機關查獲后,被告人程武勇在公安機關抓捕過程中逃離。2017年8月,程武勇竄至寧夏青銅峽市,糾集被告人潘濤、潘文才等7人租賃廠房,購買制毒設備、原料,生產制毒物品羥亞胺273.44千克,并將部分予以出售。2018年3月27日,公安機關將該犯罪團伙中7人抓獲,并查扣相關的制毒設備、原料及制毒物品,其中一人于2018年4月12日自動投案。今年6月,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程武勇有期徒刑14年,判處其他7名被告人7年2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程武勇等人提出上訴,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制毒 毒物 物品